深化监察改革 净化政治生态

2018年01月29日 13:59:39
来源: 安徽日报 作者: 李浩 朱胜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我省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于1月28日在省人代会上选举产生了首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也将在本月底前组建挂牌。今年的省“两会”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监察“全覆盖”,消除反腐“盲区”

  “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不只是一个政党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事情。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人大代表陈凤莲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但是,少数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抱有“自己处于监督‘盲区’,犯了错误也没人管”的侥幸心理。

  陈凤莲表示,不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同样行使着公权力,非党员的滥权腐败现象同样值得高度警惕,同样需要依法处置。教师、医生、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在实际意义上也在行使一部分公权力,也应该被纳入监察的对象范围。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有效地打破少数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对破纪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以往反腐败工作主要以纪委为主导,而纪委只是党的一个机关,一些腐败行为并不是党员所为,这需要一个国家机构来全面统筹反腐。”省政协委员安超表示,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反腐败工作进入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整合、重塑过去分布于政府、检察院等机构的反腐力量,包含腐败预防和打击的各个环节,监察对象将面向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通过监察“全覆盖”,把“吃财政的”都管起来,将有利于预防腐败,有利于消除纪法衔接产生的“真空”。

  整合力量,提高反腐效率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改革之前,反腐败工作力量较为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较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 ‘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等问题,亟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省人大代表宰学明认为,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这将有利于强化监督职能,形成独立、统一的监督力量。宰学明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淮北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发生了3方面变化,即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更有力、主责主业更聚焦、纪法衔接更高效。

  “这次改革是反腐败资源的整合。 ”省人大代表汪玉平认为,此前,我国的反腐败力量包括党内的纪委系统,政府的监察机构,以及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预防腐败机构等。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负责,资源分散,职能上存在重叠,难以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可能会产生衔接与效率问题。

  汪玉平认为,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贪力量整合起来,能够更权威、更高效地发挥作用。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整合了司法与行政系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职能,建立集中统一的监察指挥体系,可以提高反腐败效率,提升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同时降低反腐的行政成本。

  深化改革,形成反腐合力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需要在探索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宰学明建议,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与纪委工作人员要主动适应改革新要求,树牢“四个意识”,相关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思想融合、工作融合、人员融合、感情融合,真正做到“进一家门、说一家话、干一家事、成一家人”,快速生成战斗合力。

  “当前高科技飞速发展,必须强化监察体系队伍建设,广泛吸纳社会专业人才。 ”省政协委员王姝文建议,我省可以探索以聘任制方式合理吸纳专业人才进入监察队伍,适当吸收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电脑程序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使我省监察队伍更为合理、专业、高效。通过此举,还可以使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监察体系的作用,有利于树立党的威信,塑造新时代廉洁务实的政府形象。

  打铁还需自身硬。王姝文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机制,在监察体系内部增设独立督查机制,使监察体系能够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形成科学、合理的闭合循环式机制。省人大代表汪玉平建议,发挥党、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确保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真正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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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