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宪法保障

高培勇来源: 光明日报

  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宪法实施的伟大成就充分表明,在党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上,党的纲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始终保持高度的内在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最重要的制度机制,是确保改革开放各项任务与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这充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宪法确认坚持改革开放的国家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为当时的改革开放措施提供法律认可,如规定国营企业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法律在我国投资。这些规定打破了观念束缚和体制桎梏,确保了各项改革探索的合法性。1993年修宪,直接将“坚持改革开放”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

  第二,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观念的更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宪法确认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1982年宪法即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些规定,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与市场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第四,宪法确认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理念和制度创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肯定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有利于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的旗帜。在新时代,改革开放必须依宪进行。只有坚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改革开放才能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地不断前行,不断深化。

  (作者:高培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