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中的提高人民收入水平

蔡昉来源: 光明日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中,也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关键。如同诸多涉及民生领域的问题一样,提高收入水平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党的十九大把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确定了明确的目标,部署了切实可行的战略,提出了扎实有力的措施。

  十九大报告把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作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时代目标的重要内容

  我国在过去近40年里取得的发展奇迹,得到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拥护和积极的参与,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带来了国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民生政策扎实落地,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发展中的获得感显著增强。讲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时,人们常常使用这样一个表述——风景这边独好。这里的“独好”并不仅仅指我国经济保持了其他国家无法媲美的中高速增长,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发展中得到了实惠。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发展停滞徘徊,或者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成果未能被广泛而均等地分享,这成为一些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政治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需要日趋多样化、多方面、多层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与此同时,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按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位,在国际上尚处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党的十九大把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人民收入的目标,将其作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个时代目标的重要内容,作出了全面的战略和策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一个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GDP总量和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翻一番。在两个翻番目标可期的情况下,党的十九大在描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指出要让“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一个比收入翻番内涵更丰富的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之后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按照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两步或两个阶段进行安排。在描述第一步目标时,报告指出,“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报告描述的第二步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没有提出GDP增长或者翻番类的目标要求。这固然反映了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高速增长已不再是中国经济特征的现实,以及强调改变片面追求增长速度政绩观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把宏伟目标更直接更鲜明地指向发展目的本身,把提高人民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加突出出来,立足于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只有这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十九大报告强调在“同时”和“同步”中提高人民收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既讲“同步”也讲“同时”,使十九大报告的表述丰富了以前“两个同步”的含义。这实际上是明确强调,既要防止收入增长跟不上经济增长、劳动报酬提高滞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形,也要避免相反的情形,即收入增长过度超前于经济增长、劳动报酬提高脱离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形,不致使收入增长和劳动报酬提高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缺乏可持续性。

  在整个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并且得到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支撑。自1978年以来,我国GDP总量增长了29倍,人均GDP增长了20倍。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了16倍,而劳动生产率(每个劳动力平均创造的GDP)提高了16.7倍。然而,在不同时期,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工资提高以及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不尽相同,相应导致了不一样的收入分配结果。

  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第一个十年,工资提高和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中农民收入增长的滞后程度更为明显,造成这一时期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上升以及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下降等不利于收入分配改善的结果。在此之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实现了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步,甚至一些群体的收入还略快于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相应地,收入分配状况也开始得到改善。2016年,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2.36,基尼系数下降为0.465。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坚持在“同时”和“同步”中提高人民收入,既是更加注重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现实要求。

  首先,扩大由居民消费水平支撑的国内需求。与经济增长同时且同步的收入稳定增长,以及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是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基本保障。一方面,有利于培育新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牵引动力,使供给和需求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居民消费的基础性作用,降低经济增长对出口需求和投资需求的过度依赖,实现需求因素“三驾马车”的内部良性平衡。

  其次,助力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依靠不断提高收入形成的消费需求,可以为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扩大优质供给提供市场信号和牵引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伴随人民收入水平提高而形成的丰富多样的消费需求,需要通过具体的价格信号才能得到反映,进而转化为供给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的市场动力。

  最后,把收入增长和报酬提高建立在更加牢固坚实和可持续的基础上。单位劳动成本是反映一个国家产业竞争力的指标之一,其与工资水平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就是说,如果工资上涨过快,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支撑,就会导致单位劳动成本的上升,从而降低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结果会因经济增长过快下行和就业机会的减少制约工资上涨,使收入增长的势头难以为继。由于非熟练劳动力工资上涨过快,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2011年至2014年我国制造业的单位劳动成本上升了25.8%。而同期其他主要制造业大国如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的单位劳动成本则没有明显的变化,这就导致了我国制造业比较优势的相对降低,这是不利于经济增长从而实现收入增长的。

  党的十九大部署的提高人民收入的主要途径

  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既是政府的责任,政策部署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也要充分激发人民群众自身的努力,在公共政策搭建的平台下,努力实现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只有通过上下合力,形成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有效宏观政策体系和微观激励机制,才能实现十九大确定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

  首先,把就业当作最大民生举措来促进。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问题的新特征也日趋明显,即在总量性就业矛盾趋于缓解的同时,摩擦性和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愈显突出,提高就业质量的任务更具挑战。解决摩擦性就业矛盾的关键在于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增强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匹配性。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在于改善劳动者的技能,增强人力资本禀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适应性。提高就业质量的关键则在于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政府应该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为主的政策手段,转向更加着眼于提高劳动力市场匹配水平和就业质量,着力于提供全方位的公共就业服务上来。

  其次,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增加收入的根本手段。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在经历了一段反超劳动生产率增速的“补课”阶段之后,由于工资上涨超越了劳动生产率的支撑,过去一两年已开始略有减速。为了确保实现2020年翻番目标乃至更长期更可持续的收入提高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生产率通常有三条途径。一是资本替代劳动,即以机器或机器人替代人工,这个过程的节奏需要与劳动者素质提高相匹配,否则会导致资本报酬下降和排斥就业的不利结果。二是提高作为劳动生产率组成部分的全要素生产率。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要求,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尚属首次。三是提高人力资本水平。这是资本替代劳动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再次,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提高人民收入的抓手。2020年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之后,保持人民收入持续提高的关键,在于脱贫之后这些群体的收入能够保持继续上升的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持劳动者横向流动的势头,按照生产率从低到高的顺序,在区域、城乡、产业和企业之间流动,微观上增加个人和家庭收入,宏观上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政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劳动者实现纵向流动,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打破社会身份的固化,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三是深化相关领域的改革,消除阻碍劳动者横向和纵向流动的体制性障碍。

  最后,把履行好再分配职能作为政府促进收入提高的着力点。国际经验和我国现实都表明,实现全体人民收入水平提高这一目标,分好蛋糕与做大蛋糕同等重要。在分好蛋糕的过程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同等重要,都需要政府履行一系列不可或缺的职能。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应该着眼于创造政策环境,让每个人享有公平的培育人力资本、从事就业创业和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在再分配领域,政府以改革措施和法律手段,通过税收、劳动立法和执法、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公共政策途径,合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并调节初次分配结果,承担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中的转型成本,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力市场权益。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