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几点建议

2019年12月25日 15:01:0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高士媛 袁扬猛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紧盯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其在整治生态环境问题过程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推进工作作风转变等情况开展督察。既要查不作为,也要查乱作为,坚决反对“一刀切”等“高级黑”现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正式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对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规定》同时还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具有重要意义,从督察实践来看,一些问题还需加以关注。

  做好周密的前期准备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省级党委政府对地市党委政府开展的综合型督察,在工作前期必须有科学精准的准备。紧扣工作重点、把握区域特征、做好线索摸排,才能取得督察工作实效,从源头上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

  聚焦工作重点。聚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成效。聚焦如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重点生态环境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关注地区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气候环境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组成、空间规划定位等方面都有不同,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计中,要关注督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区差异和当地特征。例如,北京、天津要关注特大型城市存在的污水处理、垃圾围城等市政基础设施问题;河北、山西需要关注钢铁、焦化等污染突出的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和淘汰落后问题;内蒙古需要关注草原、湖泊、黄河沿线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做好前期摸排。开展拟督察区域线索摸排,掌握初步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清单,是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必要前提。只有全面、客观地掌握一定体量的问题线索,才能在此基础上具体确定哪一层级和区域的党委政府、哪些政府的相关部门、哪些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哪些典型的违法企业为重点督察对象,做到有的放矢,直指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层面。

  做实具体的督察工作

  细化各项督察工作内容,灵活运用各种督察方法,做好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配合,解决本区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细化督察工作内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将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策部署、部门履职、高质量发展、水气土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工作内容,转化为可督察的具体内容。例如水环境保护督察,需明确本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流域,并将涉及的各级水质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黑臭水体、工业园区、涉水重点企业、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市政污染、重要江河环境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纳入具体的督察内容,做到精准督察,提高督察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做好两级督察工作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做好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衔接,两者不应也不能割裂开来。从空间上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将督察对象延伸至区县、重点乡镇,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纵向传导到位;从时间上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替开展,不断传导压力,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始终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力。

  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河北省试点到现在近4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群众信访既是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富矿金矿、重要来源,也是人民群众对督察工作成效最直接的反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将群众信访工作作为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核查不属实和整改完成的群众信访件加强抽查,对未完成整改的群众信访件加紧推动,确保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把握好问题的责任追究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紧盯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其在整治生态环境问题过程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推进工作作风转变等情况开展督察。既要查不作为,也要查乱作为,坚决反对“一刀切”等“高级黑”现象。

  依法依规明确责任。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定地方党政机关及有关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的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认定日常行政监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认定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负有主体责任的,也应当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在认定督察问题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过去空间规划不当和土地利用不合理导致的局部性环境问题和居民、企业矛盾,不能简单粗暴地超越区域、基层发展的历史阶段,评判过去的发展历程。应根据督察工作实际,鼓励地方通过产业升级、工艺改造、集中入园等方式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坚决杜绝对相关行业企业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行为,以懒政、怠政掩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准确认定责任人员。地方是否真正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关键,对其追责不严,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压力传导层层衰减。一些基层官员职责与权力不匹配,部门监管任务越多暴露的问题越多,就越容易被问责。责任追究一定要精准,避免对市县主要领导的责任轻描淡写,对日常行政监管人员“轮流”追责,对相关部门“陪绑”追责,用企业单位现场操作人员“顶缸”“背锅”等乱问责、滥问责现象,问责应遵循法定原则,准确认定人员责任。

  探索创新工作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可以在组织形式、内容拓展、宣传报道等方面开展一些探索创新,有利于督察工作整体向纵深发展。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增加督察参与主体。目前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进驻工作参与主体还是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规定》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参照《规定》,将“两办”、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具体进驻工作,提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探索拓宽督察工作内容。从督察事项来看,环境保护督察已经拓展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仍侧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其他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文件的要求,依据辖区工作实际,加强对填海造地、破坏湿地、侵占自然保护区、破坏林地、河道采砂等生态环境破坏典型问题的督察,以及对各地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三区三线”是否科学划定、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否达标、产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等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框架相关工作的督察,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宽督察工作内容。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当前,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逐步向纵深发力,工作阻力有所增加,在宣传报道和社会参与方面还需加大力度。建议可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战略定力,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不断完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持续做到“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问题解决”。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

标签 - 督察工作,怠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风险,督察制度
网站编辑 - 张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