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是权利的渊源

2019年03月20日 09:15:37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韩大元

  人的尊严是古老而崭新的命题,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某种意义上人的尊严是跨越时空、跨越知识领域、跨越文化与制度的共识性概念,人类发展史就是发现、确认与保障人的尊严的过程。

  侯宇博士《人的尊严之法学思辨》基于历史主义立场,把人的尊严置于具体历史的脉络中,力求从历史的维度透过伦理学、哲学和法哲学视野,梳理不同时代的人们为探寻人的尊严的“奥秘”所做的学术贡献,即从神性概念转向人性诠释、从抽象理念步入具体实践、从人本主义到人的目的性、从区域文化迈向共同价值的这一价值重构与妥协过程。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人的哲学成为超越制度与文化的价值共识,赋予国家的理性与德性。人是理性、自治的主体,先于国家而存在,任何时候人应成为终极目的,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尊重人的主体性,不得把人看作是一种工具、客体或手段,国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目的,国家的一切行为不得损害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作者在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中集中探讨了人的尊严与国家理性的关系,较系统地阐述公法世界中的人的形象,使宪法上的“人”获得历史的正当性,拓展了传统的研究领域,由此推导出人民主权原理,使人的尊严具有立宪主义道德基础。

  人的尊严在法治框架下既表现为抽象的理性概念,同时也体现在宪法和国际公约之中。透过文本的多样性,我们可以感悟到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的尊严的不同形态与实践理性。作为宪法学者,作者擅长宪法解释与文本的分析,对136个国家宪法文本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系统梳理,力求揭示其文本背后的价值与事实。宪法学可以借鉴哲学的解释方法,但毕竟所针对的文本不同,价值的描述应与文本的解读结合起来,在文本的解释中可以发现鲜活的人与人的尊严。当然,如何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建构权利体系,尤其是基本权利体系?作者认为应按照拉伦茨教授的主张,透过人的尊严去理解与建构处在一个“法律上的基本关系”的人。这种判断大体符合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但也要考量非西方国家人的尊严发展脉络。比如,长期以来学界认为,1919年魏玛宪法是从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但这一命题忽略了1918年苏俄宪法对现代宪法文明所作出的贡献,特别是它对传统的权利体系赋予社会权的元素,使国家履行其保障社会权的义务。

  作者从文本的逻辑出发,除宪法文本外,还对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各区域性人权公约中人的尊严的规定以及世界各国人的尊严入宪的状况进行剖析后指出:人的尊严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非某一单纯因素所能决定,必须将其放置于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趋同化、共同价值之认可与接纳以及本国、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大背景下具体评判。纵观当今世界,在标榜法治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将人的尊严奉为敬畏权利、限制权力的神圣理念。因此,人尊严理念不仅是建构中国宪制的起点,也是沟通中国与世界文明的桥梁。

  随着信息社会与风险社会的到来,人的尊严的解释与实践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概念、理论框架与基本学术范畴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回应民众对尊严与自由的新的期待是公法学需要回答的新课题。如胎儿是否是“人”,是否允许堕胎,自杀与安乐死、器官移植、死者是否具有人格权、被遗忘权能否认定等问题与人的尊严的解释密切相关。本书立足现代科技发展的新的背景,结合案例解析,讨论了充满争议的理论命题。对学术争议,作者本着实事求是的立场,客观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不同意的观点,作者的学术讨论始终留有余地,表现作者对学术问题的宽容与开放态度。

  总之,在本书中作者强调人的尊严的价值在于体现了人的终极价值与关怀,它是权力存在与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同时人的尊严是权利的渊源与自我限定、价值重塑与整合社会所不可或缺的理念。同时,本书也尝试提出兼顾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来建构符合时代发展的人的尊严理念。在作者看来,人的尊严是一相对概念,对人的尊严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应有赖于历史、文化、宗教、传统及政治、经济等具体背景。尽管如此,人的尊严理念变迁史就是一部人类价值冲突与重塑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学会了尊重、宽容、妥协、诚信与合作,法治文明因之而充满生机与活力,人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体现。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标签 - 人的尊严,苏俄宪法,内在自由,权利体系
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