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区管理的组织者
政府对社区的参与或控制程度以及政府关于社区的公共政策、发展规划决定了其社区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模式、社区自治模式、还是混合模式。
1、美国:民主管理、政府资助
美国的市是州政府的分治区,市政体制采用的是“议行合一”或“议行分设”的地方自治制度,城市社区没有政府基层组织或派出机构,实行高度民主自治,依靠社区自治组织来行使社区管理职能。
美国的社区管理模式社区自治型的,即是政府“资金资助,社团组织唱主角”。但政府对社区管理并非是失控的,完全放任的,相反,政府牢牢的掌握着社区的宏观调控。
2、英国:以政策激活市场
英国政府对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实行市场化,政府把许多社区服务方面的事务都转移给了民间团体和私营机构,社区服务出现政府出资,社区办事的局面
3、新加坡:以政府干预为特色
新加坡社区组织,充满着官方色彩,是政府主导型社区管理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新加坡,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
新加坡全国不再设市、区政府,社会管理的区域性基本单位是选区,每个选区都设有公民咨询委员会和居民联络管理委员会。
政府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掌控整个社区发展的大局。
4、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半放权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除了市政府专设有负责社区的官方政策机构外,还有半官方的社区委员会和自治性的社区服务组织。
政府在促进社区发展和管理上,基本上采取了“政府规划、资助,社区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5、日本:政府间接管理
当前,日本的社区管理中表现出明显的半自治特征,官方色彩与民间自治色彩在社区管理的许多方面交织在一起,政府对社区发展的干预较为宽松,基本上采用间接手段,其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并提供指导、支持和监督。
社区管理的提供者
1、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发展的提供者,在社区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重视。
国际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缓解社会冲突方面起着重要的润滑剂作用。
2、其他社区服务机构
活跃在社区中的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中小企业、中介机构等经济组织,也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提供者。
社区管理的参与者
社区民众:社区发展的主体
日趋增多的由民间社会团体、中产阶级个人(特别是著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咨询协商组织已经开始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社会资源分配取向。这就为社区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