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和发展宏观调控理论贡献中国智慧

2017年05月10日 09:30:17
来源: 《红旗文稿》2017/9 作者: 庞明川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前所未有的宏观调控难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仅准确定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大大拓展了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外延,而且进一步凸显了中国宏观调控的结构性特色,构建了中国特色宏观调控的结构性调控新范式。这些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弥补了西方主流理论仅包含以需求管理为特征的总量调控的局限,为丰富和发展宏观调控理论贡献了中国经验和智慧。

  一、准确定位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主导经济的惯性思维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了我国宏观管理中长期存在宏观调控的常态化和泛化现象。这一现象不仅造成在认识上出现“调控依赖症”“宏观调控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以及宏观调控“万能论”等偏差,而且在实践中经常性地出现将许多“微观”问题宏观化,将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扩大化、夸大化等问题,在带来一定程度的体制扭曲的同时,也造成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和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因此,如何准确定位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地位和作用,就成为我国宏观管理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宏观调控的思路:“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这些论述不仅将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准确地定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

  第一,尽管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职能不同,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宏观调控实质上是政府对市场的某种干预,因此,宏观调控要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作为基本出发点,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在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中,宏观调控不仅位居五大职能之首,而且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一方面宏观调控不能包办一切,越俎代庖,尤其是要与属于微观范畴的市场管理与规制划清边界;另一方面,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地方政府则应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因而如何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责和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这两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这不仅阐释了宏观调控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特征,而且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这就为宏观调控指明了方向。

  二、大力拓展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外延

  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范式是以凯恩斯需求管理政策为典型特征的。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宏观调控不仅被严格限定在总量的范畴,而且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扩张与收缩来进行需求管理。

  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宏观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控的内容既包括总量调控,还包括结构性调控,长期存在“双轨并行”的现象。第二,调控的目标不仅关注西方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而且增加了结构调整的目标,还根据中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先后增加了房地产价格、土地、粮食安全、节能减排等目标,形成了兼具长短期目标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第三,调控政策不仅高度重视西方宏观调控中惯常使用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而且注重发挥国家战略与规划、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区域政策、土地政策、贸易政策、环境政策等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第四,调控手段既注重间接调控,也包含直接调控,在注重发挥经济手段作用的同时,还注重发挥行政、法律等手段的辅助作用和协同效应。第五,调控的重点注重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的结合,短期措施和中长期措施并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又相继实施了“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等创新性宏观调控方式,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思路,进一步拓展了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外延。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调控内容上,“区间调控”与“定向调控”的结合体现出“总量+结构”调控并举;“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表明“需求+供给”的有机结合。

  二是在调控目标上,《决定》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延续了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控“双轨并行”的经验,还增加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等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不仅首次将扩大就业列为目标,而且在“总量+结构”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提高效益、防控风险和保护环境等目标。

  三是在政策体系上,《决定》提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则提出“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

  四是在政策工具上,在发挥结构性财政政策作用的同时,相继推出包括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以及中长期融资债券、PPP等货币政策工具,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

  五是在调控方式上,由“强刺激”转向“微刺激”,由“一刀切”转向“定向调控”、由“遵循规则”转向“相机调控”、由“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由“急刹车”改为“点刹”,并注重适时适度的微调预调,提高了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三、进一步凸显结构性调控的特色

  长期以来,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一直是中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宏观调控明显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这种区别就体现在中国的宏观调控在坚持总量调控的同时长期坚持了符合自己国情特点的结构性调控。特别是在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总量调控与结构性调控相结合使得中国经济率先复苏,与西方宏观调控的效果形成鲜明反差,并引起了主流经济学的反思。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宏观政策只关注总量调控而忽视了结构调控,才导致了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单纯关注总量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还需要关注经济中的结构性变量和结构性调控措施,而关注结构恰恰与中国宏观调控的实践不谋而合。

  结合中国宏观调控的长期实践可以看出,结构性调控具有紧缩性调控与扩张性调控相结合、需求结构调控与供给结构调控相结合以及政策工具多样、调控手段多重等特点。

  首先,从调控性质上看,结构性调控也分为紧缩性与扩张性两种类型。在1979—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1年、1993—1997年、2003—2007年五次紧缩性调控中,主要的结构性紧缩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需求的增长、压缩信贷规模、实现贷款限额管理、实行价格管理、压缩财政支出结构中的行政管理费支出等;在1987—1991年的宏观调控中,开始了运用结构性财政货币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信贷调节等;2003—2007年“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中对有可能导致经济过热、资源耗费严重的“两高一资”行业的重点收缩更是体现了结构性收缩的特点。在1998—2002年、2008—2009年和2010—2014年三次扩张性调控中,主要的结构性扩张措施包括:运用结构性财政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结构性减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向中西部等转移支付、保障和改进民生、支持科技创新与节能减排、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货币政策如取消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调整对个人消费信贷政策、支农再贴现和再贷款以及窗口指导、两次定向降准等措施等;注重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

  其次,从调控内容上看,结构性调控既有对需求结构的调控,也有对供给结构的调控。其中,对需求结构的调控体现在紧缩性调控中的压缩投资与消费需求,扩张性调控中的扩大内需、鼓励出口等;对供给结构的调控体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城市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政府机构改革,新世纪以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要素市场改革以及近年来的简政放权、降低税负、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鼓励创新创业等。

  再次,从政策工具上看,结构性调控具有多样化的政策工具。几乎所有的宏观政策都可以作为结构性调控的政策工具使用,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济计划、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区域政策甚至粮食政策等。虽然西方主流理论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总量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中的结构性调控功能与货币政策中的定向降准、定向再贷款等,明显属于结构性调控的范畴。其他如经济计划、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等都体现为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选择,往往通过鼓励和限制等措施来实现不同的结构调整目标。

  最后,从调控方式上看,结构性调控综合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使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两种方式。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认为与间接调控相对应的是总量调控,而结构性调控对应直接调控和行政手段。事实上,新常态以来以结构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为代表的间接调控手段在结构性调控中得到了大量的运用。

  可以说,以结构性调控为特色的宏观调控不仅在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常态以来的经济运行中也发挥了良好的调控效果。尽管当前中国遭遇三期叠加效应,经济进入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阶段,但增速依然处于世界前列,增量依旧庞大。从趋势看,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实现了两个层次上的重大突破:在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上,不仅注重总量调控,而且更加注重结构性调控;在结构调控方面,不仅注重需求结构调控,而且提出要加强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控,形成了“总量+结构”与“需求+供给”两大组合,与宏观经济运行的机理高度契合。这种结构性调控范式不仅弥补了西方主流理论仅包含总量调控的缺陷,丰富和发展了宏观调控理论的内涵,而且,结构性调控政策的推出也丰富和发展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框架体系。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狄英娜 李民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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