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逻辑

2017年08月09日 11:05:55
来源: 《红旗文稿》2017/15 作者: 李世锋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机构,是党中央深刻总结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经验教训,准确研判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发展规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蕴含着执政党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论逻辑。

    1.体现党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党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不能像党内监督那样直接实行,必须通过法定载体来实现。这个载体就是国家监察体系,通过这个载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意志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决策和行动,实现对国家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专门监督的全覆盖。

    党对权力的全方位监督,要求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双管齐下。在我国反腐败监督体系中,党的纪检机关是反腐败党内执纪的专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是反腐败执行法律的专门机关,其执纪执法以党纪国法的强制力为后盾。纪委要坚持纪在法前,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坚决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切实肩负起“党纪严于国法”的职能责任。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依法受理对涉腐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和调查处理;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通过调查侦查等法定手段揭露和证实其违法犯罪事实;结合查办案件,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整章建制,发挥“亡羊补牢”的执法预防功能,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公权力部门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监督的全覆盖。

    2.体现用权者必受监督的法治原则。用权者必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则。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就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和执掌公共权力的人员的执法问责、依法监督,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和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行监察体制受监督对象、监督手段和监督职能的制约,在监督范围上难以实现全覆盖,在监督执法上难以实现抗干扰,在监督能力上难以实现高效率。因此,健全国家监察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等监督权能的资源整合,克服监察体制上的种种缺陷,形成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它与党内监督相辅相成,共同发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它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它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

    3.体现人民监督权力的本质特征。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一方面表现为间接监督。间接监督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立法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人民政府对所属公共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监督;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监督;通过审计机关对国家资金运行和资源分配进行审查稽核、管控监督等等。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将监察权从政府职权内剥离、将侦查权从检察职权内剥离,组成与行政权、检察权平行的监察权,就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权力的监督落实到执法的程序上;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更加公平公正;使政府的行政监管、审计机关的经济管控更加规范高效,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反腐期待。

    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内涵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要求国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异化和滥用。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实行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现行监察体制下,党的纪检,政府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网站,受理公民的检举和控告。但由于监督职能的部门局限,对受理的群众举报,需要在各部门间传递、转办之后,才能进入本部门职权范围。这就使举报人很难及时得到情况反馈,执纪执法效率也在文来文往中流失,举报人身份泄密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机构,可以整合发现、受理、证实腐败行为的执纪执法资源,改变公民举报中信息反馈不畅、查证效率和保密程度不高等弊端,保障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权力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尹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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