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

2017年08月23日 11:31:27
来源: 红旗文稿 作者: 杨 东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健运行始终关系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2017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了第40次集体学习,这也是国家第一次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和根本性的大事;而准确判断风险隐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由此可见,建设金融强国,需要在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关注并维护金融安全,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金融科技带来金融发展的机遇与风险

  近年来,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搜索引擎等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可以更便捷紧密地互相联系,不断生产出新的金融业态。这一方面改善了我国广大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难以融资的困境,改变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实现普惠金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1.金融科技带来金融发展新机遇。金融科技的发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能够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多种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可以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发展将会带来金融的混业化发展,且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技术互联互通的特性,打破了传统金融不同行业之间的壁垒,许多“全能型”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集团开始出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种混业经营能够更为高效地整合信息、市场、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既可以满足规模效益也可以实现损益互补。而对于依托于科学技术创造的各种金融产品,往往具有层层嵌套的产品结构,这就使得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很难归属于特定的传统金融门类中去,因此这一金融变革带来的混业化发展将是创造性和颠覆性的。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也会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改变,而会实现向其本质的回归。

  2.金融发展的风险与挑战。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许多游走于传统监管边缘的违法行为则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扩散,从而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如近几年发生的股市HOMS配资、e租宝、中晋系、泛亚有色等事件。具体说来,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发展的风险与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造成的数据安全与信息科技风险等操作风险。互联网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大数据,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在于数据与信息。传统的金融监管是被动的监管,要求交易主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在互联网金融的语境下,大量的数据无法被监管者触达,可能会出现数据造假、数据伪报、数据泄漏等一系列安全问题。近年来,大数据以不同姿态和不同程度快速地渗透到各行各业,数据交易在金融领域变得尤其活跃。而许多数据黑色产业、数据库被恶意攻击等问题也逐渐暴露,金融交易的数据安全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第二,信息披露的缺失导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用风险。金融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领域,金融资产价格以信息为最基本要素,并反映着信用风险。事实上,信息的可追溯、点对点信息的可追随,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单纯的大数据的统计数据。相比于静态的大数据,不间断的数据流更具有价值。而信息对称正是重构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信息的传递,以金融媒介为载体。尽管金融媒介历经纸质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机构,并因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而实现金融脱媒,但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并利用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主旨并未发生变化。现实中的很多跑路事件就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当,且监管者难以及时地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而造成的,继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给行业声誉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在技术的驱动下,变得更加分散且更具有传染性。

  第三,金融创新对传统立法的冲击进而引起的合规性风险。由于在金融科技语境下,诸如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许多金融交易的习惯与方式进行了重构,传统的金融立法难以有效界定并进行监管。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交易行为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规性风险。如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智能合约中,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明确界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对于智能合约是否适用《合同法》等已存的法律规范,学界尚无定论,对于出现的纠纷也就难以进行准确的定性与规制。这种合规性风险也是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重要风险之一。

  第四,跨行业、跨国境的金融风险将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将一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打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形成了互联互通的整体。这就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速度将急剧增加。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美国房地美房利美公司的危机引发雷曼兄弟的破产倒闭,这种美国境内的金融危机迅速传递到其他各国。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流通将更加顺畅,金融风险的扩散与蔓延也会更加迅速,资本运作方式的复杂链条将影响全世界范围内相关的金融机构。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各种不同类别市场之间的交易摩擦减小,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监管规则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从而增加法律规制成本。

  二、金融风险防范应遵循的路径

  金融市场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在梳理金融科技背景下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寻找有效防范风险的方法与途径。针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可靠的路径:

  其一是信息工具的路径,借助信息工具规制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由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等问题都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凸显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供给成本,使得金融交易过程和市场价格形成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风险。这种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

  其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不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的弱势,也使得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关系,增强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的能力,我国金融法的制度设计中引入了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除此之外,可以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在不同行业内部,应当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同时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

  其三是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路径。穿透式监管是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这一监管理念也得到了政策上的认可,如我国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在正文中多次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理念。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例,其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没有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很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数据和投向不清晰等风险点,对此各个监管当局应当坚持穿透性的监管原则,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使用资金的产品。

  依循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并结合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风险防范要将以上三条进路进行融合,以金融消费者为主导,在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同时,引进穿透式的监管理念,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系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突出科学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三、发挥好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同时也倒逼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同步带来了监管空白,金融科技带来的技术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审慎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今的金融创新。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突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对金融监管进行重构。

  1.监管科技守护金融安全。强化监管科技在实践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利于真正实现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现代科技的发展正在改变中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低成本多元化的普惠金融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在穿透式监管的原则理念的指引下,需要重视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科技正是重塑金融监管的核心要素。传统监管采用保护型管制型监管模式,设立准入型监管门槛,究其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可以提供动态实时监管的监管手段。而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数据的可触达,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动态的反馈机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金融交易数据可以快速传递给监管者,而监管者一旦接收到异常的信息,便可以通过反馈机制快速地进行回应,从而在最初始阶段抑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从而高效地阻止金融风险的大范围传播与扩散。

  2.监管科技重构监管的法律进路。近日,有关部门提出要强化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实践,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加强金融监管的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用监管科技重塑金融监管,就是要坚持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规制金融科技风险,不是简单的监管体系问题。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不仅需要完善旧体系,也必须着眼于构建新体系。针对新技术不断应用于市场,立法必须借助于新技术实现突破。传统的审慎监管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假设监管者不能够实时动态地了解被监管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层对于金融的服务与风险掌控,所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进行金融服务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但是这套监管体系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科技监管能够打破传统审慎监管的体系,甚至可以降低审计等监管成本。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科技创新应用,有望有效地应对复杂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金融科技的发展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能力也亟须进一步提高。而监管科技能够很好地回应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空白等问题,大数据等监管科技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体系手段的地位和运用,重构金融监管模式,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狄英娜 李民圣

标签 -
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