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新格局

2018年02月24日 09:00:00
来源: 红旗文稿 作者: 宫铭 王希鹏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反腐败思想,明确了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反腐败斗争新格局。

  1.把反腐败斗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使命担当,把反腐败斗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三个重大突破。

  其一,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反腐败思想。习近平新时代反腐败思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进行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探索,把腐败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赋予了反腐败斗争新的时代内涵;系统回答了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立场、目标任务、战略布局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正风肃纪、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等各方面作出了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这是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其二,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明确“六大建设”的同时,强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反腐败斗争单独表述,体现了对腐败产生原因和治理机制规律性认识的革命性提升。腐败的发生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六大建设”缺位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提出,带来反腐败斗争策略的转变,要求我们超越传统“被动式防御” 战术,不再就反腐而谈反腐,不再单兵突进,而是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发挥政治建设统领作用,思想建设引导作用,组织建设凝聚作用,抓住作风建设切入点,用好纪律建设治本之策,制度建设贯彻始终。

  其三,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基本要求从4项扩展为5项,专门增加了“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党的十八以来的5年间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反腐败力度前所未有。可以说,反腐败斗争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内容的重要方面。

  2.完善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治理结构。党的十九大以依规治党与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相结合为主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贯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政党反腐与国家反腐有机统一的反腐败格局。

  一是坚持依规治党。十九大党章规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党章总结了我们党成立以来纪律建设经验,提出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24字方针”。其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体现了党的一贯方针;“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原则,体现了“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方法,是源头防贪治腐的有力路径。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集中体现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尺子划分,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层层设置防线。

  二是坚持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平行的专门国家权力。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三是各级党组织承担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到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主体责任,到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主体责任,到十九大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深化。各级党委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责无旁贷当好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3.明确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一是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实现不敢腐重在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使党员干部心生戒惧、收敛收手。要始终紧抓不放、利剑高悬,严打“老虎”,坚决查处高中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狠抓纠正“四风”这个切入点,露头就打、立整立改,加大通报违纪违规行为力度。加大“拍苍蝇、打蚊子”的力度,重点整治基层干部损公肥私、贪污挥霍、执法不公、买官卖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二是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理念,这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突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上,完善巡视巡察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探索构建全覆盖、集约化、链条式日常监督机制。在国家法律方面,尽快出台我国反腐败基本法——《国家监察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瓶颈难题。健全干部违纪违法发现机制,运用大数据,建立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三是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在良好政治生态中,政治行为主体价值理念正确,政治运行规则科学,政治文化积极健康,党员坚守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腐败分子便无藏身之地。要进一步破除特权意识、官僚习气、家长心态、圈子文化、好人主义、厚黑心理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探索构建先进党内政治文化。党内法规建设要坚持高标准,占领道义制高点,发挥对党员干部的道德引领作用,从多方面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4.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第一,对纪律检查机关主要任务作出重大调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纪委职能、使命和作用的重大拓展。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不仅要继续抓好正风肃纪、反腐惩贪,更要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的高度,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对整个全面从严治党负责,对当地政治生态负责。

  第二,进一步明确纪律检查机关职能职责。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围绕纪委职责,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调整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增加“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这一系列调整对纪委经常性工作任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充实。

  第三,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强调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时,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将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写入党章,强调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制度改革成果的固化,将推动派驻机构进一步擦亮“探头”。

  第四,优化纪律检查工作程序。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律处分、执纪审查等工作程序作出更加翔实的规定,补充了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规范了党纪轻处分权限,填补了制度空白,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原则。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改革要求,在纪律处分程序、执纪审查程序上突出上级纪委作用,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基础理论与学科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16CDJ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责任编辑:尹霞 马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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