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的社会治理思想创新

2018年04月08日 11:03:11
来源: 《红旗文稿》2018/7 作者: 王国斌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社会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围绕社会治理的定位、目标、格局、重心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性的新论断、新要求、新举措,形成了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认真总结近年来党的社会治理思想创新,不仅有利于提高对党的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认知,同时对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治理定位创新: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概念,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科学界定。其中针对社会建设问题,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

  纵观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党的文件,直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管理一直都是被定位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或职能,创新社会管理被看作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受传统社会管理思维和体制的影响,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成为社会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忽略了包括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内各社会主体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进而导致国家部分社会建设政策的实施因缺乏多元主体互动而未达到预期效果。强调“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定位创新,体现了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也为我们深刻理解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大意义提供了导航作用。以社会治理理念解决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也会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

  社会治理目标创新: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稳定压倒一切”思想的影响,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党的文件中多次提及社会管理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社会管理理念指导下的社会建设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其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追求。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在论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此时,确保社会充满活力的思想已经提出,但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一些领导干部视社会管理为管理社会,重治标轻治本、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管理手段单一;不善于运用道德约束、舆论引导、心理疏导等手段,工作方法简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对于群众的各种维权行为高度紧张,严防死守,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与民争利、侵犯群众利益的乱象,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可以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之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显然已经很难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建设环境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因而,必须把握社会建设规律,创新社会建设目标,全面提高社会建设质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将社会治理目标确立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虽然与传统的社会管理目标只是二字之差,但不同目标所呈现出来的社会建设效果却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社会活力主要强调要发挥各社会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保障各社会主体的切实利益,也就是强调各社会主体能够在开放、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社会建设,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将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各尽其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从而为构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可实现的途径。

  充满活力与和谐有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统一性逻辑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和谐有序为充满活力提供了可以施展的社会环境及健康运行的保障。如果社会秩序混乱、动荡,人们的基本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人们参与社会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因失去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而无从谈起。如果社会环境和谐、井然有序,辅之以适当的利益驱动和保障机制,人们参与社会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发挥,社会自然就会呈现出充满活力的状态。二是充满活力能够为建设更高水平和谐有序的社会提供厚实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不仅能够为社会的和谐有序创造各类物质基础,同时还能提升人的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能够为社会的和谐有序提供厚实的精神基础。因此,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充满活力与和谐有序的双重目标。只有这样,社会治理才能发挥好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基础保障的重要作用,才能助推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共建共治共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进一步发挥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新理念,并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理念,不仅明确了全体民众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同时还强调了社会治理成果也应让全体民众共享。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治”的提出,不仅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治理的内涵,而且也为新时代所要构建的社会治理格局指明了方向。

  全民共建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治理事务,既要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负责,更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起全民共建共治的制度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继续建设好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机勃勃的社会治理新事业。

  全民共享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的新理念,“全民共享,即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在社会治理领域,全民共享是内在要求,全民共建共治为社会治理成果的全面共享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通过全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创造出巨大的社会治理成果,全民共享社会治理成果就有了丰富的物质基础。

  社会治理重心创新:“落在”城乡社区

  过去,社会管理重心长期停留在对基层社区的垂直管理上,强调基层政府的权力;基层政府与城乡社区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实际上变成了行政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社区由于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办公经费和活动开支等由政府拨付,支出项目也要经政府审批,因而不得不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行政任务,成为依附于政府的“准行政组织”。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在社会管理的体系下运行,自主性不足,无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人民团体在城乡社区的作用,致使社会诉求表达不畅、社会矛盾调处不及时、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服务渠道不通等问题长期存在。

  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如果社区治理得不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就会因为基础不牢而出现各种问题。同时,社区治理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紧密相关,城乡社区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直接关乎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率。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治理工作,唯有抓住重心,才能有的放矢。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要深入调研治理体制问题,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抓好城乡社区治理这一社会治理重心工作,就是通过建构合理的治理体制机制,让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有人,进而实现精准有效的回应社区居民管理和服务需求的目的。为加快补齐城乡社区这一社会治理“短板”,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途径创新:多管齐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社会治理途径的新思想。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途径已经呈现出多管齐下的鲜明特征。

  第一,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强调“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如何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作用?首先,社会治理要体现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社会治理涉及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而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让治理的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其次,要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对涉及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履行治理职能,要求具备法律的授权,而法律授权主要是通过立法层面来解决。各个主体的社会治理职能边界和履职方式由法律确定。最后,严格执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总之,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的规范作用,就必须把严格执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放在重中之重,要在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健全高效的执法体制方面着力,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进而增强执法效果,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坚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信息集成共享技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加强科技政策与社会治理等政策的协同,形成目标一致、部门协作配合的政策合力,提高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推动各个领域的大数据创新运用,打造出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第十七篇专门论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并明确强调要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外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形成迫使人们必须守信的倒逼机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特别注重商务诚信、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方面的信用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狄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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