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幸福是奋斗出来的?

2018年11月13日 13:42:02
来源: 《红旗文稿》2018/21 作者: 张建云

  幸福不会从天降,要靠劳动来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要幸福就要奋斗”,“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奋斗幸福观”得到了人们普遍赞赏和回应,引起强烈共鸣。

  1.什么样的需要满足让人感觉最幸福?

  幸福有很多种定义,一般来讲,幸福就是人们在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而产生的愉快的情感体验。人的需要有很多种,有物质需要,有精神需要。什么样的需要满足让人感觉最幸福?例如在一个冰天雪地的冬天,赤足行走的人得到两种满足,一种是别人送他一双鞋,他穿上得到满足;一种是他自己千辛万苦找到一双鞋,他穿上也得到满足。这两种满足哪一种更让他感觉到愉快呢?是后者的满足。因为前者是单纯的物欲满足引起的愉快,而后者伴随物质上满足的同时,有一种主体的选择能力得到确证的愉快。这是两种不同境界的快乐。两种不同境界的快乐来源于两种不同的需要满足方式:前一种自己没有付出努力,是通过直接占有的方式满足了需要,满足是被动接受的;后一种满足经过了自己的努力,是他的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他选的鞋子中体现了他的意志、愿望和审美情趣,等等,这让他体验到了自己作为主体的自由意志自觉实现了的快乐。

  那么,为什么经过自己努力奋斗、主动选择的满足更让人感觉愉快?这要从人所特有的需要满足方式说起。人作为有生命的肉体存在,先天具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可是满足需要的对象却不在人自身,而在他身外的外部世界。人为了活着,就必须不断从外界环境中获取营养物质。因此,我们说,人的自然存在与人的活动是一体的,人的存在与人的活动直接同一、不可分割;人是什么样的,不是由他本身的需要、目的等决定的,而是由人的活动方式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活动方式就有什么样的人。所以,对人的问题、对幸福的来源等问题的思考要到人的活动方式中去寻找。

  2.劳动是人所特有的满足需要的活动方式。

  人满足需要的活动方式与动物满足需要的活动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动物是以“直接占有”的本能方式满足需要,自然界有什么就消费什么;而人则是通过劳动创造的方式来满足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6页)人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人的活动方式的客观性,决定了劳动的客观性。劳动是人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本活动方式,人是什么样的,是由劳动造就的。对于“幸福是从哪里来的”“如何才能获得幸福”等问题的探讨,要到劳动创造中去寻找;幸福的秘密就在劳动创造中。

  如何理解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创造性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社会历史性的活动。劳动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将自身的目的、愿望、经验、理论、知识及情感、意志等灌注到对象中,凝结在劳动成果之上,创造出劳动产品;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对象的内在属性和规律也进入到人的主观世界,积淀成为人的理论、知识等,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劳动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同时,完整的劳动过程还内在地包括占有和享受劳动产品的过程,因为人们创造劳动产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占有和享受这个劳动产品,以满足自身需要。

  3.对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享受:人获得幸福的直接环节。

  人们经过努力奋斗、将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在劳动产品中,创造出自然界没有的人工产品,必然要通过对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享受来满足现实需要,这是人改造自然、创造产品的根本目的。正是在对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享受中,在人的现实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在主客体矛盾得到初步解决的基础上,主体摆脱了客体作为异己力量与自身的对立,摆脱了主客矛盾冲突给主体带来的压抑和焦虑,淡化了主客矛盾对立的紧张心境,人就有了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品味、反思和欣赏自己的产品。由此,人与创造成果之间、主体与人工自然之间,由占有关系发展为欣赏的关系,人就超越了对物的直接占有,达到了对物的全面享受。人在自己的作品中,在马克思所说的“人化自然”中看到了自己,看到了自己已经变成现实的主体性和主体力量。由此,他切实感受到自己的意志、愿望和理想变成了现实,感受到自己的理性力量、智慧和审美情趣等,感受到自己作为主体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在他占有和享受劳动成果中,面对自己的创造物,主体享受到一种自身的力量得到自由展现的愉快,体验到自身的主体性、创造性、自主性得到实现的快乐。由此,从劳动、实践出发,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幸福的秘密,这个秘密不是别的,就是人类的幸福不是个人头脑中杜撰的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产物,是人在占有和享受劳动产品、实现主客体统一基础上所获得的愉快的情感体验和升华,这是一种高级层次的幸福体验。

  因此,我们说,人的幸福来源于人的劳动。没有一种幸福不是经过艰苦的劳动、付出辛勤汗水而得到的,努力奋斗是获得幸福的秘密所在。

  4.社会主义对人的幸福实现的根本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幸福的实现是很复杂的,它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定和制约,也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国家的统治权,直接占有劳动者的生产品。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国家是大资本家阶级的国家,因此国家的意志就是大资本家阶级的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创造的产品不属于工人所有,而是属于大资本家阶级;就是说,工人不能占有和享受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他们只能获得仅仅是维持生活的必需品,由此工人无法从他们的产品中、从人化自然中感受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和能力,无法体会到主体创造力实现给劳动者本人带来的愉悦。所以,劳动给他们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痛苦,“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象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4页)工人的幸福感局限于单纯的物欲满足引起的愉快,是低级层次的。而资本家剥削工人,实质上就是通过直接占有他人劳动的方式获得需要的满足;因为没有经过自己劳动奋斗,他们也无法从工人创造的劳动成果中体验到主体性价值得到实现的快乐,他们获得的就如同那个冰天雪地中的赤足乞丐被别人施舍一双鞋子获得的那种满足一样,他们的快乐是有限的,幸福感也是低层次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幸福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属于国家、属于社会,属于人民自己;人民创造的劳动成果真正归人民占有和享受。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人民奋斗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要让人民更有获得感”。我们通过民生建设、扶贫攻坚战、公共服务普惠化和均等化等的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人民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由人民自己占有和享受,人民才能真正在这一过程中体验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感受到自身主体性实现的快乐,这是更高级别的快乐,是高层次的幸福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很快就得到人们的热烈认同和高度赞赏,引起人们强烈的心理共鸣,“我奋斗,我幸福”回响在中华大地。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狄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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