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

——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鸣起

2017年04月15日 00:05:00
来源: 《求是》2017/8 作者: 本刊记者 杨绍华 申小提

    核心要点:

    ■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迈出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

    ■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成熟,民事基本制度是一个重要标志。编纂民法典,就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从而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

    ■ 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 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民法总则有很多创新和特色,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比如,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等等。充分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迈出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法律,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鸣起同志。

    记者: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成熟,民事基本制度是一个重要标志。请谈谈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情况。

    答:编纂民法典,就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从而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其次,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第三,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但由于时机不成熟,均未成行。1979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工作富有成效,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于2015年3月率先启动,历时两年多,终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家还将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分则各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在2020年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记者:民法总则和分编是什么关系?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创新和特色?

    答: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共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民法总则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民法总则有很多创新和特色,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比如,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等等。充分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记者:为什么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一直是民法典编纂中的热点问题。民法总则第19条将原来的10周岁降为8周岁,是综合考虑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而作的调整。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未成年人愈发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过高而引发的问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

    记者:怎样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

    答: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从法理和社会实践的可能性考虑,法律在规定见义勇为免责时,对滥用“见义勇为”权利或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不计后果给被救助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也应加以限制。但在现实中,这些“重大过失、损害”是很难清晰准确界定的。对于特别紧急突发的情况,要求见义勇为者准确判断、避免“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害”,是很难做到的。这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遍查国内外司法案例,尚未发现此类实例。那么,不再区分“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害”会不会损害受助人权益呢?实际上也不用过分担心。如果某些图谋不轨者以“见义勇为”名义伤害受助人,那么这种行为已根本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不适用这一条款,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责任。

    记者:为什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概括性规定?

    答: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鉴于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化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并且因之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必将日益丰富,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概括性规定,在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诉求的同时,避免对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类型化等诸多争议贸然定论,也使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具包容性,能够为后续出现的更多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基本法依据。

    记者:为什么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答:民法总则第188条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为三年,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中最短的。现实生活中,由于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受到保护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记者:为什么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答:民法总则的一个很大亮点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的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将通过折股量化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成为改制中遇到的核心问题。这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使之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

    记者:为什么要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答:民法总则以专章对非法人组织作出规定,确认非法人组织是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顺应了社会发展和需求,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却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法律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非法人组织的规范发展及相关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记者: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以往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与以往关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及个人保护自己信息的相关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享有了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住址等被明确地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

    记者:为什么要赋予胎儿在继承、赠与方面的民事主体资格?

    答:民法总则第16条对胎儿权益作出保护,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体现了对胎儿权益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创设这一制度,是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向前延伸到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同时,以活产为条件,对继承、赠与这两种常见的胎儿权益予以明确列举。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承认,既维护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回应了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并为法律发展留有余地。

    记者:为什么规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一个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本法出台前,我国保护革命英烈人格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仅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零星规定,而且这些零星规定也有一定缺陷,将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鉴于此,民法总则对保护英烈的人格作出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更为直接、有力、明确的裁判依据。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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