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军民融合战略思想

  核心要点:

  ■ 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富国目标和强军目标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总体布局的进一步丰富,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的关键一招。

  ■ 当今世界,军民融合发展,既是大国竞争新范式所指,也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所需,更是新科技革命汹涌而至形势所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领会军民融合发展的全局意义和紧迫态势。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并从核心要求、组织创新、新兴领域等角度,精准透彻地指明了推动军民融合的发力点。这为我们准确把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要求和任务提供了遵循。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大局意识,军地双方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实践上看,迫切需要思想破旧立新、标准二元归一、法律立修废并举,为军民融合提供坚实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发展。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深厚土壤,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推动军民科技基础要素融合,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下更大气力推动科技兴军,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为我军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富国目标和强军目标的统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总体布局的进一步丰富,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的关键一招。

    一、以清醒头脑和紧迫心态认识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军民融合发展,既是大国竞争新范式所指,也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所需,更是新科技革命汹涌而至形势所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领会军民融合发展的全局意义和紧迫态势。

    大国竞争胶着升级,军民融合成为强化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防竞争力的不二选择。目前各主要大国都采取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美国力推“军民一体化”模式。1994年,美国发布《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报告,标志着美国军民融合战略全面展开,2001年美国国防报告显示军民两个工业体系已基本融为一体。美国的军民一体化战略,其实质是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更大的民用科技基础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这极大地扩展了国防实力的根基。日本采取“以民掩军”模式。日本没有国营军工企业,军品研制和生产全部由民营企业完成,国家高科技规划大部分与军事应用关联,骨干企业军民转化能力极强且相当隐蔽,在微电子、生物、智能机器人等军事科技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俄罗斯是“军民并重”模式。苏联时期75%的科技活动与军事相关,强大而封闭的国防体系难以惠及经济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将“军备竞赛”转型为“综合国力竞赛”,打造“国防工业联合体”,实现军品民品兼容。可见,任何大国如果不能尽快摆脱昂贵、低效、重复建设的军民二元体制,在激烈较量中必然落伍。

    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充分释放国防尖端科技对经济增长的带动能力。国防建设绝非纯粹消耗性的,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增长驱动力,只要向民用开放,与市场对接,就可以催生新动能、新业态、新经济。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我国的“神舟”飞天、“嫦娥探月”,都包含着巨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簇群。以北斗导航为例,最初为服务国家安全战略研制,如今推动导航和位置服务产业急速增长,从2003年起十年间保持50%以上年均增速,2015年总产值达1735亿元。以色列是一个国防工业辐射带动经济发展的突出例子,其国防工业占工业比重高达50%,但以色列极力鼓励国防高科技向民用转化、为经济服务,全国高技术企业大部分由此孵化而来,国防高科技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动机”。

    技术创新呈现三大规律性变化,不走军民融合道路就难以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其一,民用领域日益成为重大技术创新的“策源地”。在20世纪,国防科技一直是技术变革的“火车头”,技术扩散的主要方向是“军转民”。但进入21世纪,引领性技术变革往往发轫于民用领域,如人工智能、3D打印、网络技术、大数据等,国防部门只有迅速吸收这些颠覆性创新成果,才能在技术竞争中胜出。其二,工业生产方式转向柔性制造,为军民融合提供客观前提。柔性制造是对大规模生产方式的超越,同一生产线可以灵活地在民品和军品之间切换,军民融合的转换成本大幅降低。其三,前沿技术同时具备军用和民用双重属性的现象大量涌现。如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军民两方面均有战略意义,目前美、德、俄等世界强国军民通用技术超过80%。

    二、准确把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要求和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并从核心要求、组织创新、新兴领域等角度,精准透彻地指明了推动军民融合的发力点。这为我们准确把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要求和任务提供了遵循。

    一是紧扣“核心要求”,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发挥国家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所谓“全要素”,就是要让人才、资金、技术、管理、数据信息、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等全部生产要素,既充分服务于生产力发展,又充分服务于战斗力提高。这就要打破人才身份限制、军民二元标准限制、企业所有制限制、知识产权归属限制,激励生产要素双向流动,释放价值。所谓“多领域”,就是既要和国有企业融合,又要和民营高科技公司融合;既要注重海、陆、空等传统领域融合,又要重视天、电、磁、网、数据空间等新兴领域融合,尤其要重视颠覆性创新领域的融合。所谓“高效益”,就是要坚持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机制,做到一份投入两重产出,实现国防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是着眼“组织创新”,完善组织管理、工作运行、政策制度三个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目前“三个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组织管理上,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会议设立高规格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加之近年成立的中央军委军民融合局等协调小组,以及湖北等省成立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全国军民融合格局立起“四梁八柱”,组织效率产生质的飞跃。工作运行上,军地协调机制迅速完善,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合署办公、项目联审、网络平台建设、成果双向推送等多种形式,克服了军事需求提报分散重复、军地对接卡壳不畅、执行情况反馈滞后等积弊。政策制度上,全面优化准入退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双向传导机制、创新激励机制、金融支持机制、保密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制度体系。

    三是发力“新兴领域”,拓展网络强国、海洋强国、航空强国、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军事创新体系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之中,使军事创新得到强力支持和持续推动。在新兴安全领域,必须充分发挥军民双方创新优势的加乘效应。如网络强国领域,美国极其强调构建由国防部与其他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合作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系统。我国网络强国战略必须把军民融合作为基本框架,这既是对美国网络攻势的回应,也是对网络强国建设规律的遵循。在海洋强国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系统阐述了海洋强国战略,提出经略海洋要把维护海洋权益和发展海洋经济统一起来,海洋产业军民“共融”,海洋科技军民“共兴”,海洋设施军民“共建”,海洋信息军民“共享”。在航空强国领域,探月工程已向社会资本和企业开放,嫦娥四号为社会资本提供技术验证、产品搭载、数据应用等条件,这对打破航天工业壁垒、加速技术创新、加深军民融合程度有重要意义。

    三、落实军民融合战略布局需确立三个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大局意识,军地双方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实践上看,迫切需要思想破旧立新、标准二元归一、法律立修废并举,为军民融合提供坚实保障。

    思想上破旧立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工作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需从四方面纠正偏误。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如“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属于只算经济小账、不算政治大账,要坚决清除。二是树立“全局意识”。对于“一个司令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共享别人资源可以,分享自己资源不行”等做法,属于只算局部小账、不算全局大账,应自觉抵制。三是破除“封闭意识”。我国军民二元体制惯性很大,不少部门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与开放式创新潮流很不合拍,须坚决破除。四是提升“作为意识”。譬如政策落实上不配套、不具体、不落地,市场准入上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干部作为意识是解决这些“摩擦力”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干部要克服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现象,打通战略落地“最后一公里”。

    标准上二元归一。重视军民技术标准统一并向民用标准靠拢,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国防部1994年进行标准改革,确认没有民用标准才能制定军用标准,并淘汰不利于采购民品的军用标准。欧洲各国亦对军用标准进行改革,认为军民技术之间已不存在严格界限,强调向商业标准靠拢,不应该封闭地追求标准上的“最佳方案”。当前我国军民两套标准不兼容的问题突出,成为军民融合的“绊脚石”,亟须加快构建军民通用标准体系。一是梳理出可用民用标准替代的军用标准,逐步加大民用标准的比例;二是推行军事标准改革,对不适用的军用标准全面清理,将先进适用军用标准妥善转化为民用标准;三是建立军民标准协同平台,从标准立项、研发、实施、评价全流程协同,打破军民融合的“标准壁垒”。

    法律上立修废并举。目前军民融合政策多属“意见”“办法”,具有指导性而缺乏约束性,亟须从法律层面硬化约束。首先,推进军民融合主干法律的立法工作,适时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并出台国防知识产权、军品市场监督管理、军民通用标准管理等配套法规,使军民融合根本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其次,消除“民参军”法律壁垒,从法律上简化资质审查,疏通“民参军”渠道。再次,修废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比如,对保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解决当前定密积极、解密懈怠的问题,促进国防先进技术走向市场。再如,我国军品免税政策仅对企业成品免增值税,但实际中大多数企业难以完成总装成品,多属配套企业,难以享受免税政策,因而应适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只有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军民融合走向深入。

    (执笔:王 露)

    责任编辑:王兆斌 吴晓迪

    

    

 
标 签:
( 网站编辑:乔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