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06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7/12 作者: 李少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在改革方向和重大原则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方案设计、重大政策方向确定和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等各方面。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稳步推进。首先,遵循司法规律。以“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为基本遵循和逻辑基础,制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立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提出65项具体改革举措。其次,立足中国国情。坚决抵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观点对司法改革的影响,重大司法改革采取先行试点、分批推进的方法,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促进作用,通过地方探索创新与中央顶层设计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公信的问题症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里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哪个疙瘩最难解,就重点抓哪项改革。着眼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我们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着眼于解决长期制约司法公正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问题,我们推进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着眼于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理念到制度正在全面兑现;着眼于解决暗箱操作和司法不廉问题,我们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建立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化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制度机制上消除暗箱操作和司法权力寻租的空间;等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些长期困扰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便民、民主公信。

    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具体而真实的获得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始终将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变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让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彻底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努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警改革积极性;加强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享受科技创新的红利。

    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改革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如何抓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比如要坚持改革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牵住改革的“牛鼻子”,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要抓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要确保改革精准落地,要坚持于法有据等,形成了系统的改革方法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因地制宜相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统筹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抓主体责任、抓关键少数、抓精准施策、抓系统集成、抓督察问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杨绍华 姚瑜坪 申小提 包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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