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良法善政

2017年06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7/12 作者: 甘藏春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一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为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改革过程中,既要通过立法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又要在遵循改革思路的大前提下主动修改法律,使之适应改革需要;还要保持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预留必要空间。二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公开透明,不仅应公开立法草案,还应当逐步保障社会公众对立法背景、立法材料等的知情权,确保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及时获悉立法信息,为参与立法提供充分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制度化、程序性的安排,确保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和弱势群体参与到立法的各个环节;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防止征求意见搞形式,走过场。三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我国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法,有可能在一些地方“水土不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赋予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要妥善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研究哪些问题需要统一,哪些事项可由地方自主决策,既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又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善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一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审批权力授予有法、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抑制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也为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提供了空间。2013年以来,国务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圆满实现了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的目标。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管理的主要方面,行政执法的规范度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感知度。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宪法法律的学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三要努力探索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判断是否善治,不是看有没有矛盾纠纷,而是看能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要加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用好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特点,有效化解具体的行政争议。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要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四要实现激发社会活力、形成良好秩序、保证长治久安的目标。要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法治明确界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能力、参与途径、参与方式和界限;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的自由度,不断给市场松绑,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让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法治来明确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利益的稳定预期;通过法治来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稳定有效、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全面法治化、规范化。要保证长治久安,保证经过实践检验、人民普遍拥护的国家基本制度和重大政策的稳定,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责任编辑:杨绍华 姚瑜坪 申小提 包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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