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7年06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7/12 作者: 李适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聚焦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重要突破。一是国家安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安全方面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刑法,正在审议核安全法等法律草案,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二是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迈出重要一步。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研究提出“两步走”工作思路,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编纂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在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精益求精。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社会民生等领域立法不断推进。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医药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修改了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上下功夫,法律条文尽量明确、具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一是积极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选取上海虹桥、甘肃临洮、江西景德镇、湖北襄阳四个地方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其国家立法“接地气”的直通车、重点立法“解剖麻雀”的典型样本、立法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基地作用。二是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探索将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甚至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注重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实效,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三是建立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着力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创新立法评估工作。法律案通过前,邀请有关专家、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以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先后出台关于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等的工作制度,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宪法性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加大审查力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不断加大审查力度、增强纠错刚性。2013年至2016年,对“一府两院”新制定的42件行政法规和9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结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修改,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审查研究;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对发现的违宪违法问题,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依法纠正多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定了反馈工作办法、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等;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举办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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