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实践提供根本法律保障 

——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2017年08月03日 08:30:00
来源: 《求是》2017/15 作者: 本刊记者

    核心要点:

    ■ 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国家宪法一起构成香港特别行政的宪制基础。香港回归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功充分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 中央在香港实行和推进民主的立场是一贯的、坚定的。香港的民主选举是中央直辖下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选举,必须符合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

    ■ 香港的反对派势力妄图以非法“占中”等瘫痪香港经济、造成社会混乱的违法活动来要挟中央,以夺取特区选举制度的制定权,进而夺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权,他们的种种行径构成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其本身就构成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维护和完善。

 

    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莅临香港,出席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并视察香港特别行政区。习近平总书记在港期间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回顾香港回归以来走过的不凡历程,总结“一国两制”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建设好、发展好香港,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行稳致远指引航向。为深入了解“一国两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成功实践经验,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同志。

    记者:为什么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宪制性法律?请您谈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重要成果。

    李飞: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1982年我国宪法修改时专门写入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照宪法的规定,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宪制性地位的法律,它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之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与国家宪法一起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建构、政治运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宪制基础。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这部法律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由科学构想变成了生动现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0年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有效行使全面管治权,依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支持指导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直接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依法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等,保证了“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的正确方向。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居民享有比回归前更加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香港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香港不断巩固和提升其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连续多年被国际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战胜了各种风险和挑战,在复杂的内外环境中始终保持了大局稳定和社会发展。回归以来香港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充分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能够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保驾护航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记者:“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中遇到了哪些重大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飞: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风险的考验,比如:香港社会对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如何修改存在严重分歧,政治争拗长期不断,甚至发生“占领中环”等违法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还未得到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行的国民教育,遭到反对派激烈攻击而被迫搁置;反对派议员大肆“拉布”拖延审议程序,致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少数激进分子公然散布“港独”“香港自决”,并与境外政治势力相勾结,严重威胁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安全。

    出现这些干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冲击“一国两制”事业的现象,其根本原因是香港反对派势力不肯承认香港已经回归祖国这一历史事实,千方百计地歪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妄图摆脱中央对香港的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他们的策略手法就是不断地挑起政治争议,给特别行政区政府制造麻烦,使特别行政区政府做不成事,进而煽动市民对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满,诱导社会丧失对“一国两制”事业的信心,从而实现其政治目的。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香港这一根本问题,我们必须认清特别行政区发生种种问题的本质,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全面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

    记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中遇到了所谓政制发展问题,在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李飞:所谓香港的政制发展,是指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焦点是普选问题。两个产生办法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利,更关系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安全,直接关系到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和管治大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关系到“一国两制”事业的成败。

    中央在香港实行和推进民主的立场是一贯的、坚定的。中央在确定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表示在香港回归后建立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并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对实行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香港的民主选举是中央直辖下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选举,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香港的民主发展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内进行,不允许出现任何偏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制度作出的规定,是在广泛征求内地和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宪制性的法律效力。其中一个关键性规定是,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行政长官必须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坚持提名委员会制度,符合香港社会界别多元、利益多元的实际情况,符合长期形成的社会各界均衡参与的共识和习惯,符合民主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正确选择,具有宪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是,香港的反对派势力妄图以非法“占中”等瘫痪香港经济、造成社会混乱的违法活动来要挟中央,以夺取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制定权,进而夺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权,他们的种种行径构成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广大香港市民绝不会放弃立场、绝不可能退让,可以预见这场斗争会持续进行下去。

    记者:怎么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什么关系?

    李飞: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专门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有全面的和最终的解释权。香港回归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五次解释。每当香港社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特别是这些问题直接涉及中央权力或者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影响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及时进行立法解释,解疑释惑、正本清源,是完全必要的,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社会总会出现一股怪论,说什么中央“释法”侵害了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损害了香港的法治。散布这种言论的人,有的是明显要对抗中央,有的是还没能适应回归后香港法律地位发生的根本变化,对香港司法权和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回归以前的状态。随着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原有法律地位和宪法秩序发生了根本改变,香港长期实行的由法院最终解释法律的宪法规则,转变为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最终解释法律的宪法规则,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法院在内,社会各方面在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过程中遇到宪制层面的重大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出面进行解释,就不能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正确理解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解释就是必不可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解释,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其本身就构成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维护和完善。事实雄辩地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释法,妥善地处理了香港社会所争议的重大问题,保证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有效管治。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履行好法律解释权。

    记者:今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切实贯彻落实,需要抓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李飞:“一国两制”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20年来的实践经验,面向今后香港的长远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四点希望和要求,一是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二是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三是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四是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是今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推进“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继续发展的根本指针。张德江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深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需要重点抓好的四项工作,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全国人民的鼎力支持和香港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定会与国家一道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上,谱写新的历史篇章,取得新的辉煌。

    记者:谢谢您接受采访!

    (本刊记者:杨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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