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改革方法论思想为指导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地生根

2018年03月31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8/07 作者: 徐家新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部署,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统筹谋划到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了习近平改革方法论思想的真理光辉和理论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司法制度。有人鼓吹西方司法独立的普适性,但这套理论在我国没有宪政基础,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与宪法基本原则及人民司法宗旨格格不入,必须坚决摒弃。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探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路径的职责和使命。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中体现在改革部署坚持鲜明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集中体现在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选对人用好人,培养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上。只有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的正确方向,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才能真正外化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切实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推进难度大,仅靠司法机关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协调解决,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调配支持改革的各方力量。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和整体统筹,主要是通过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得以实现。各级党委政法委深刻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导向,从融合司法规律与现实国情出发,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作用,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实践证明,凡是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推进快、落实成效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都与当地党委高度重视、政法委积极作为有着密切关联。

  二、注重顶层设计,鼓励基层实践探索

  注重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进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为鲜明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是因为要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仅仅依靠单个领域、单个层次的改革难以奏效,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我们把顶层设计定位为确定改革发展的总体性、根本性规划和最关键、最基础的制度性变革,是指方向、管全局的整体设计。

  做好顶层设计一张蓝图绘到底。改革不是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的事,既要与时俱进,又要一以贯之。政策法律最怕朝令夕改,重起炉灶。如果换届就换蓝图,换人就换思路,就会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难以保持改革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做好制度设计,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才能确保改革落实到位。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为解决司法人员职级待遇偏低问题,从探索实行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到建立完善与法官工作职责、实绩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了覆盖全国的多轮改革督察,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各地落实改革不走样、不变形。目前,全国法院工资制度改革总体已初步落实到位。

  试点先行稳中求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通过试点推进改革,是我国40年改革开放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了这一经验,注重发挥试点可衡量、可复制、可验证的科学价值,2014年首先选择广东等7个省份先行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面向全国推开改革。对在实践中水土不服、各地意见反映集中的改革举措,及时作出修正调整,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鼓励基层探索激发基层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对基层的实践探索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大力支持,并善于发现和挖掘基层小创造、微创新中蕴含的大价值,努力把一地的做法变成各地共同的财富。从四川眉山、安徽马鞍山等地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到江苏苏州、广东中山等地法院探索通过集约化管理和社会化外包模式处理司法辅助事务,再到上海、贵州等地法院开发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推动现代科技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敢闯敢试的基层探索在破解人案矛盾、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上闯出了新的路子,同时也为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丰富鲜活的实践样本。

  三、遵循司法规律,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实际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将司法规律与我国具体实际有机结合,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尊重规律体现司法职业及审判工作特点。对规律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最终决定着实践的广度和深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从法官职业特点来看,法官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负责,法官之间权利地位平等。据此,本轮改革实施了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建立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从诉讼的功能和程序价值来看,司法要解决的矛盾纠纷,往往是诉讼双方各执一词,各论其理。法官必须亲自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辩论,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本轮改革基于司法权的亲历性规律,围绕确立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探索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原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的状况得到改变。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坚持问题导向,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并把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针对诉讼“主客场”及地方利益对司法工作的干扰问题,本轮改革在全国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并实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针对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有效破解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四、依法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这是新时期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遵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特别强调各项改革部署的合法性问题。

  一是重视人大授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刑事速裁改革试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等,并及时将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强调人大审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探索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互联网法院,确保了改革的正当性。

  三是推动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已于2017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也于2017年12月提请审议。对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以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实现了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五、坚持突出重点,做好改革系统集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任何工作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全面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纲举目张牵住改革“牛鼻子”。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内容复杂、层次繁多的系统工程,只有把握重点、抓住关键,才能以点带面实现整体突破。首先,把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其次,把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立足点。再次,把深化司法公开作为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本轮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和法庭审理规程“三项规程”,推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依托信息化手段建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四大公开平台,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系统推进注重改革集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单兵突进的“碎片化”改革已难以适应改革需要,必须依靠系统性的思维、全局性的视野和协同作战的智慧,才能为新阶段的改革发展革除羁绊、扫清障碍、指明方向。实行新型办案机制后,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确立。为确保管理监督不缺位,各级法院采取了制定权力职责清单、明确法官惩戒规则、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等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内设机构改革等方案,有力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及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当然,根据发展观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套政策需要不断探索、持续完善。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责任编辑:杨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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