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实施的宪法保障

2018年05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8/10 作者: 王唤春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为着力解决自我监督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自我监督是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性、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攻克这一世界性难题,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同时汲取中国传统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优点,建立了国家监察制度。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根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二是消除了监督盲区。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三是提升了治理效能。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了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一是宪法修正案使改革于宪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二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法于宪有源。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国家监察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三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权于宪有凭。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宪法赋予的监察权,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重大调整,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保障了监察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风反腐不停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一是反腐败定位更加聚焦。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反腐败力量更加集中。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反腐败任务更加明确。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的基础上,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扩大了反腐败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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