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2018年05月31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8/11 作者: 马一德

  核心要点: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身历史演进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宪法实践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

  ■ 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所铸就的“宪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

  ■ 历史早已证明,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目标无法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来实现,以西方宪法为师的旧中国“宪法”根本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被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所检验了的好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身历史演进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宪法实践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

  一、西方“宪政”不适用于中国

  一段时间以来,有人认为我国宪法不如外国宪法,主张我国国家治理应该照搬西方“宪政”模式。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我国的历史,也解决不了我国现实问题。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西方宪法是在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之后,运用制定宪法的手段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阶级意志确立、保护下来,以此明确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运行秩序。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成果,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为根基,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以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维护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所铸就的“宪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英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1791年通过的修正案等,都确立了一个西方宪法最根本的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尖锐地指出,资本主义民主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他们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最后带来的结果,是一切人都拥有“在桥梁下睡觉”的平等的权利。西方“宪政”聚集民意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利益集团群体。在自诩民主灯塔的美国,各种利益集团可以深刻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以政治捐款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决策,通过支持总统和国会议员当选,影响国会立法、政府施政。以美国枪支管控为例,虽然校园枪击案频发、民众频频游行抗议,但受困于“全美步枪协会”这一利益集团的阻碍,美国“控枪”屡屡失败。

  一些人忽视历史与现实,通过虚构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将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议会主权等某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宣扬的某种价值、形成的某种制度拼凑出一种所谓的“普适宪政”,套用于中国,根本不具有实践可能性。二战后,一些国家盲目照搬西方“宪政民主”,不仅没有实现所期望的民富国强,反而导致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和民不聊生。任何试图将西方“宪政”模式强加给我国的做法和言论,都有可能危及我国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是相当危险和值得高度警惕的。

  二、旧中国“宪法”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我国宪法发展史,是我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面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仁人志士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向西方寻求救国方案,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移植到中国,宪法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被视为拯救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

  迫于各方面压力,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并宣布“预备立宪”,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14条均为“君上大权”,仅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又于1911年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然而,清政府立宪只是沿用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形式,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实质上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很快就宣告破产。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临时约法》在文本层面被认为“极其优良”、“极其华丽”,但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也就不可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自由权利,最终未能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

  由于脱离社会现实和人民意志,过于强调宪法的制度形式意义,导致《临时约法》之后的旧中国各种宪法彻底沦为政治工具,成为“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畸形宪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就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北伐战争胜利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先后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主要是对蒋介石个人独裁、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制度的确认。“宪法”完全成为了当权者灌输权力意志的工具。

  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制是虚假的”。宪法并不是简单的作为法律文件存在的,无论其内容如何开明,结构如何完整,一旦立宪权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宪法是舞弊、专制的副产品,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立宪也好,宪政也好,都是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统治地位的障眼法。这些“宪法”无法解决旧中国所面临的国家衰弱、民族危难和人民疾苦问题,从来就没有被广大民众所肯定和拥戴,最终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历史早已证明,中国照抄照搬外国宪法、宪制的道路走不通。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目标无法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来实现,以西方宪法为师的旧中国“宪法”根本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三、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被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所检验了的好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的优势、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现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是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从诞生至今,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中。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历经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使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实践表明,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最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现行宪法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和旧中国宪法的本质区别。中国和西方制度安排的最大差别在于,中国有一个西方不可能拥有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力量,这个政治力量承载着厚重的国家民族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无限责任。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指导思想、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重大战略决策宪法化的集中体现。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法律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法治保障。

  现行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经过长期齐心合力、接续奋斗、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使得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丰富的参与实践,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也有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民主形式,人民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国宪法序言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我国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法制基础。随着修改后宪法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必将开创新境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宪法保障。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申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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