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018年06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8/12 作者:

  核心要点:

  ■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重大决策和战略意图,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 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精准施工、统筹推进,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全覆盖,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既执纪又执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既正风肃纪又反腐惩恶。自觉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既强化纪法贯通又实现法法衔接。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既抓机构融合又抓队伍建设。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着眼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重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提供了法治保障。全党同志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党中央意图和改革目标,切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央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组长、科技部党组成员 王宾宜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重大决策和战略意图,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党的坚强领导基础上,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离不开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迫切需要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有效路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破解“历史周期率”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认识不能含糊,立场不容动摇。

  坚守政治机关根本定位,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鲜明标志。合署后的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合署优势,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着力在建立健全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制度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党委(党组)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继续在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上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确保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工作流程,坚持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贯通、一体贯彻,坚持纪检监察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找准共通点、把握边界、用好“两把尺子”,努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要正确把握接受党委领导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关系,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落实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强化专责监督的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和明确其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推动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探头”作用。

  加强政治监督,为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供纪律保障。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否有效落实这一要求最终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工作效果来检验。纪委监委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承担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具体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在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同时,要坚持把监督挺到前面,下更大气力抓好监督这项基础性工作,注意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政治监督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以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带动全面扎实履职。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搞“七个有之”等问题,坚决清除“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清除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坚决同一切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要立足于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加强对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要集中力量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准脱贫、强化作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少数”,用好问责这个利器,督促和协助党委(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务实推进工作,确保中央要求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让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孙新阳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精准施工、统筹推进,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深度融合中实现形神兼备,使反腐败力量形成合力。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标志着纪委监委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步入新阶段。要彰显改革效应,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就必须着力在思想、组织、职能、理念、文化情感等方面实现深度融合。要以思想政治工作促融合,坚持改革推进到哪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一步,经常性做好谈心谈话,将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转隶干部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凝聚“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思想共识。要以岗位职责相适促融合,全面综合考虑转隶干部和纪委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经历特长等因素,采取优势互补、交叉配备、混合编成的方式,结合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合理调配,力求人岗适应、人尽其才。要以教育培训交流促融合,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培训班,既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促进理念融合,又夯实业务本领,增强纪律和法治思维,全面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要以机关政治文化促融合,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专题党日等活动,夯实支部建设基础,发挥审查调查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涵养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在完善制度中相互贯通、有机衔接,使反腐败工作权威高效。加强制度建设既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要完善反腐败领导机制,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定期分析反腐败形势、研判问题线索、听取重大案情报告,严格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将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细化实化。要实现纪法贯通,按照工作同步进行、程序相应分开的原则,再造工作流程,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有机统一、无缝对接。要搞好法法衔接,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相互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在制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相关规定时,做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保证审查调查工作顺畅运行。要强化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线索处置管理、请示报告、回避、涉案款物管理、借用人员管理等规定,完善审查调查工作监督制度,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在实战磨练中锻造履职本领,使反腐败效能整体提升。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使监察体制改革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纪检监察干部要练就高超本领,全面提高履职能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上下功夫。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要把政治监督作为首要职责,充分彰显政治机关的政治属性。精准运用各种形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分类处置。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做到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注重谈话函询质量,既严肃认真,又关心爱护,让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温暖。要在用好“两把尺子”上下功夫。坚持履行好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既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要在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上下功夫。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既拔烂树、治病树,又当好“啄木鸟”和“护林员”。要在探索实践、总结提炼上下功夫。学习借鉴先行试点省市经验,结合初步实践,认真总结评估改革试点工作,把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完善。稳妥推进省市县派驻机构和国企、高校监察全覆盖,积极探索向乡镇(街道)、村(居)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的组织形式,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

 

科学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

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蒋卓庆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全覆盖,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强化全覆盖监督职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监督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首要职责。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实践中要重点强化监督全覆盖,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把更多力量向监督倾斜,更多精力投入日常监督,打造专业化的执纪监督工作力量。江苏省纪委监委新设5个纪检监察室全部用在执纪监督工作一线,并明确一个综合部门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指导,为强化日常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健全全覆盖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在履职要求上需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强化程序观念,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划清相关主体间的工作界限,尤其是围绕问题线索处置和“四种形态”运用等关键环节,强化不同部门、前后环节的协作配合,构建案件管理、审查调查、执纪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江苏省纪委监委先后制定出台纪检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暂行办法,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规范,不断推进执纪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执纪监督工作始终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探索全覆盖监督方法。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我们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实现监督的全覆盖,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必须切切实实管得住人、看得住事、把得住关。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创新监督的实现形式和途径,紧紧抓住权力运行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将监督全覆盖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做到精准发现、精准施策、精准解决。江苏省纪委监委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哨兵”和“探头”作用,把监督职责贯穿驻在部门和单位权力运行全过程,创新专责监督方式,通过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责任落实,努力做到全覆盖监督有效管用。

  织密全覆盖监督网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监察法明确的六类监督对象,其中就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农村基层是监督网络上最薄弱的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必须注重加强基层监督力量,在实现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各类监督资源向基层倾斜、向基层集聚,形成巡察监督与执纪监督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基层监督工作格局,将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确保不留死角。一方面,要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延伸巡察监督网络,在对乡镇巡察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村(社区)巡察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使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都处于严密监督之下。江苏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市县巡察机构全覆盖,开展向乡镇(街道)、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试点,不断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织密织牢全覆盖监督网络。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夏红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一重要思想,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既执纪又执法。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既执纪、又执法,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肩负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站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政治高度,把握自身职责,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和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推动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用纪律管住党组织和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促进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以良好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凝聚形成引领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既正风肃纪又反腐惩恶。与腐败作斗争,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说到底是党心民心问题。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纪委监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顺应人民群众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期待,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深入开展扶贫、民生领域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以维护群众利益实效取信于民。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进,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自觉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既强化纪法贯通又实现法法衔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要以党章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努力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迈上新台阶。要强化纪法贯通。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实现法法衔接。调查涉及违法犯罪案件,要确保取得的证据与刑事审判要求标准相一致,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建章立制,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既抓机构融合又抓队伍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要着力构建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深度融合的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快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坚持内涵式发展,相互贯通、一体两面履行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形成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融合、相互衔接、互为一体的工作格局,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模范践行党章党规、宪法法律,带头捍卫党章党规、宪法法律,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勤于学思践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原原本本学、持续跟进学。要严于正身律己,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真正做到“打铁的人”首先成为“铁打的人”。

 

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王立山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期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强化内部分工制约,实现权力运行全流程相互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权限重要、影响重大,必须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被滥用。要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创新,强化内部分工制约。探索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一案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避免熟人关系的干扰和“围猎”。探索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实行“分权制”,即对信访举报、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分管,使执纪执法全过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呈报拟了结的问题线索实行“两审制”,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理部门分别实行“一审”和“二审”,防止执行和裁决混合,杜绝一个部门说了算。对于下级监委拟采取留置措施的,实行“上报一级审批制”,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监督,保证办案措施使用科学、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督别人首先要用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两章,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化,充分表明纪检监察机关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监察干部是受严明纪律和严格法律约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监察法,在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制度体系上下功夫,强化调查措施使用审批和监管,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严格依纪依法实施,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严防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对问题线索处置、决定立案、案件定性量纪等关键环节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坚决防止个人说了算。严格执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把监督“探头”架设到执纪执法的各个环节,防止权力“出笼”。

  强化查处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内部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党的信任与重托,承载着人民群众对荡涤腐败、弘扬正气的热切期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中的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做到全面过硬、始终过硬。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该谈话的谈话,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刀刃向内,把党纪国法的尺子首先对准自己,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坚决防止“灯下黑”。

  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履职尽责。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把监察权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建立依法公开监察信息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开放日”、网上查询、电视报刊公布等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责任编辑:杨绍华 王传志 岳劲松 许华卿 申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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