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时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始探索实践

来源:《求是》2019/05 作者:周 萌 2019-03-01 09:00:00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隆重召开。“一苏大会”开幕式在叶坪村谢氏祠堂举行,由神龛改建而成的主席台,正面墙上贴着马克思和列宁画像,画像中间挂着镰刀斧头红旗,主席台上方悬挂着横幅标语“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主席台前沿摆放着写有“工农堡垒,民主专政”8个金色大字的横匾。“一苏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中央政府的诞生,标志着中央苏区正式建立。上图是“一苏大会”会场(新华社发),下图是“一苏大会”旧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供图)。

  “一苏大会”选举产生了由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并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图为“一苏大会”期间,中共苏区中央局委员的合影。左起依次为顾作霖、任弼时、朱德、邓发、项英、毛泽东、王稼祥。 高延智/视觉中国

  1934年1月21日,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沙洲坝大礼堂隆重开幕,693名正式代表和83名候补代表,以及1500余名旁听代表齐聚沙洲坝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图为“二苏大会”旧址。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供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当年在中央苏区建立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20世纪30年代初,中共中央决定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4年1月,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二苏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和两次代表大会的召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初始的探索实践,作出了开创性贡献。这是80多年前我们党进行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预演。回望这一预演,探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总结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实践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经验,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四个自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探索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

  苏维埃是俄文的汉语音译,意为“代表会议”,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创建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指导,并将其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实践。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提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高举武装斗争的大旗,开创了“工农武装割据”的革命新路,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局部执政的成功尝试。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始形态,在我们党领导的政权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毛泽东是我们党根据中国国情从理论和实践探索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卓越领导人,他在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和两次“全苏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以及在《今年的选举》、《乡苏怎样工作?》、《才溪乡调查》、《长冈乡调查》等著作中,就国家政权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理论阐述,有力指导了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创和运转。

  毛泽东提出了“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在领导农民运动的过程中,毛泽东响亮喊出“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毛泽东提出,苏维埃政权在政治上具有“打击反革命”和“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两方面职能,苏维埃不能够一刻离开民众,“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苏维埃政权下的工农兵劳苦民众是苏维埃共和国的主人,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思想,有力指导了苏维埃工作,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毛泽东提出了“应该把苏维埃法令政策的彻底与忠实的执行,移在全部苏维埃人员的肩上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随着“一苏大会”召开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了让新生的红色政权鲜明区别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成为“历史上任何国家形式所不能比拟的”民主法治政权,毛泽东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群众创造的经验,亲自起草和领导制定了一系列苏维埃法律政策,要求所有苏维埃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开展工作,工农群众必须依法开展生产生活。毛泽东指出,应该把苏维埃法令政策的彻底与忠实的执行,移在全部苏维埃人员的肩上去,应该把违反苏维埃法令政策的行为首先是苏维埃人员自己的违反放在严厉责罚的地位。毛泽东对于国民党腐败的政治生态有着洞若观火的深刻观察,对共产党防范和依法惩治腐败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将其思想成果融入《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怎样检举贪污浪费》、《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苏维埃政府严厉惩治贪腐行为,特别是依法判处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钟铁青、雩都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仕祥等腐败分子死刑,有力遏制了腐化风气,极大推动了苏区干部作风建设和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毛泽东提出了“苏维埃政府下的每个革命的人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1928年11月,毛泽东明确指出:“民主集中主义,在政府工作中也用得不习惯”,提出要扫除少数人的独裁专断恶习,反对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逐步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区、乡代表会议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毛泽东十分注重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强调苏维埃政权对于自己的阶级“表现出来的只是最宽泛的民主主义”。在1933年8月9日发布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选举运动的训令中,毛泽东指出,这次选举是从乡苏、市苏一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实行改选,这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参加政权、巩固政权的伟大运动。要使这次选举密切地与当前中心政治任务联系起来,要从选举中来健全各级苏维埃的组织与工作。苏维埃政府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府,这是目前阶段上革命政权的基本原则。在具体选举过程中,训令指出,要使选民尽量发表意见,使革命的民主精神充分表现出来,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的方式通过代表名单。除政治表现为选举的最主要标准外,工作能力亦应相当注意。只看成分,不看能力,把能力过于弱的分子选入政府,是不妥当的。同时,毛泽东也非常注重发挥“集中”的决策效率,他在《乡苏怎样工作?》一文中写道:主席自然是主持全乡工作,出席上级召集的会议,处理日常事务;主席还应与别人分工,副主席常驻的要帮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这些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在“二苏大会”上,代表们对毛泽东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讨论情况,毛泽东专门作了《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的结论》,这是民主集中制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生动实践。

  毛泽东提出了苏维埃取得的胜利,“依靠了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正确”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处于危急时刻,是毛泽东在党内最早提出要“打出共产党的旗子”,他这一鲜明主张,不仅体现在政治军事斗争上,同时也反映在政权建设和经济工作中。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党的正确领导是红色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要紧的条件”,主张严格划分党与苏维埃政权的职能和工作关系,强调“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在“一苏大会”召开前,毛泽东又强调要严格按照党组织事先讨论通过的方案,确定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选举活动。在“二苏大会”上,毛泽东指出,苏维埃取得的胜利,依靠了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正确,党与苏维埃的正确领导,红军的坚强与扩大,苏区与白区广大工农群众的斗争积极性,这一切都是我们战胜敌人的基础。毛泽东还特别重视加强党对基层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领导。漳州战役期间,他亲自指导闽南地方党组织通过召开工农和各界代表会议,在漳州成立临时政权机关——闽南工农革命委员会,并旗帜鲜明地指出,各级党支部彻底转变工作方式,在苏区党支部的政治路线与方针政策下,才能真正成为党与群众联系的主要渠道,坚决反对党支部不管或忽视人民群众工作,或者将苏区党支部看成简单的教育机关。这些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有力加强了党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领导,并始终贯穿于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权建设中。

  历史雄辩地证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没有简单机械地模仿苏联的苏维埃模式,而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一条把苏维埃制度中国化的具体实践之路,在此期间形成的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一整套政策主张、理论成果和思想体系,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光芒。

  二、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探索实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开创性尝试

  两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初步探索了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规则、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

  第一,建立了国家形态的苏维埃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领导人民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伟大尝试,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形态,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全国劳苦大众指明了奋斗方向,推动了苏维埃运动的蓬勃发展。苏维埃中央政府实现了对全国苏维埃运动的统一领导,使地方苏维埃有了共同遵循的政治纲领。尽管受到当时战争环境的影响,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但它创建的一整套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治理结构,与当时中国存在的或存在过的政权相比,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相对先进的政权形态。

  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权力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每两年召集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省、县、区、乡(市)各级苏维埃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组织,称地方苏维埃。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其选举产生,为闭会期间全省最高政权机关。县、区、乡(市)各级苏维埃建制与省苏维埃相仿。

  建立了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中央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之责”。“一苏大会”时,中央人民委员会设有九部一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二苏大会”后,中央人民委员会共设十一部一局,增设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将原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省、县、区等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参照中央设立相关部门。

  建立了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最高法院和省、县、区三级裁判部的四级司法组织系统。其中,最高法院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受其领导,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审判程序上的最后判决机关,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裁判部则实行垂直领导。下级裁判部则直接受上级裁判部领导,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执委会指导,行使司法权时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进行了治国安邦的执政预演。中央苏区先后领导开展了数次民主选举,逐级选举乡(市)、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和苏维埃政府,并在国体政体、根据地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扩大红军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在选举工作中,注重依法对选民的资格、选举的程序以及不同阶级成分的居民代表比例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不断健全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程序,选举工作严格按照选举动员、划定选举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推荐并公布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5个步骤进行,充分保障了工农的选举权利得到落实。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苏维埃共和国设置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集立法、监督和行政权于一身,在国家体制中起主导作用。苏维埃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人事任免、预决算审核、法律法令批准审核以及审计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权实施全面监督。除乡(市)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均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司法机关隶属于苏维埃代表大会,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上,始终把发展经济作为粉碎国民党经济封锁、打破军事“围剿”的大事来抓,积极发展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行经济建设公债,不仅有效改善了群众生活,也保证了革命战争的物资需要。同时,实行苏维埃文化教育和婚姻制度改革,开展土地革命,彻底解除反动统治阶级和封建礼教强加在工农群众身上的桎梏。

  第三,形成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制建设,先后颁布了宪法大纲和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等130余部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形成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

  制定了国家根本法。两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了苏维埃的国体和政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

  构建了苏维埃配套法律体系。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统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在颁布的130多部法律法令中,包括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等10余部苏维埃国家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多部选举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3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刑事诉讼、经济管理、土地政策等方面相关法令。

  各项法律文件的制定、颁布及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对法律的需要,为巩固苏维埃政权、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后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萌芽。

  尽管中华苏维埃时期探索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地域也有限,但它当初确立的规则体系、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在党的政权建设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三、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探索实践,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刻启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是我们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习近平总书记曾高度评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重大历史意义,“它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根据地建设,扩大了党和红色政权的影响,开创了土地革命战争新局面,也为我们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建设以及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探寻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演进过程,研究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探索实践,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刻启示和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坚持和完善的政治保证。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者和创立者,我们党在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实践中,就确立了党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领导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将这一原则和制度贯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60多年的实践雄辩证明,正是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才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华大地,日益发展完善,展现蓬勃生机。这深刻启示我们: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核心要义,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坚持和完善的力量源泉。当年,人民当家作主始终贯穿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的方方面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范围内的广大劳苦大众,能够充分享受民主权利,这是苏维埃政权最为成功的创举。对此,毛泽东盛赞: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明确指出:“正是由于党和苏维埃政府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所以赢得了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因而能够拥有战胜强大敌人和各种困难的真正铜墙铁壁。”从“豆选”到无记名投票,从城乡居民“同票不同权”到“同票同权”,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更加完善。这深刻启示我们: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核心要义、力量源泉,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依法治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坚持和完善的长期任务。中华苏维埃时期,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各类法律法令130多部,尤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史和法制建设史上具有独特地位,对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之后的政权建设探索实践中,我们党坚持发挥法制的作用,有力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这深刻启示我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要求。当年,我们党探索实践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既来自苏联,又有别于苏联,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政权建设道路。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近年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深陷民主失灵、治理失效、社会失序困境,一些模仿或移植西式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政权更迭、政治动荡、制度停摆甚至崩溃的现象,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其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势,为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深刻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作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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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张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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