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良法的标志是什么?

2019年04月16日 17:28:11
来源: 求是网 作者: 李达 周昭成 编制

  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其所谈之善法也就是良法。如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至于恶法,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是亡国之渊薮。中国历代王朝的兴亡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如商之亡,亡于重刑辟;秦之亡,亡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良法的标志之一:循变协时,变中求稳。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大司寇》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因时势而变的可变性。韩非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循变主要在于法的可变性,协时主要在于法律的变化要与进步的社会潮流相适应,中国五千多年的法律就是沿着这个轨迹运行的。历代思想家在指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反对“数变”。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良法的标志之二:平之如水,公正无私。春秋战国时期,面对大变动、大转型的历史趋势,法家提出“以法为治”的主张,反对垄断国家权力的世卿制度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体制,强调立法为公,平之如水,公正无私。东汉许慎对“灋(通‘法’)”字作如下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的解释广为后人取法,影响深远。

  为了做到执法无私,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商鞅宣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慎到说:“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蜀汉诸葛亮曾说:“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后世多以执法无私作为评价清官、贤吏的标准。

  良法的标志之三:简而能禁,使人易知。唐贞观初年,太宗鉴于隋末法令滋彰、人难尽悉,提出“简约易知”为立法原则,并且敕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律官,“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史载“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唐玄宗时,晋陵尉杨相如从历代法律实施的成败得失中总结出“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的经验,并以此建言,得到玄宗的赞赏。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也赞赏此说:“洵知治道之言乎!”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年)十月大臣拟议律令时,严肃指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因此《明史•刑法志》说“大抵明律视唐简核”。

  良法的标志之四:洽于民心,反映民意。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深切感到商之所以“坠厥命”,就在于“失民”。因此他叮嘱周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这就是说,统治者不要把水当作镜子,而是要把民意当作镜子。春秋战国时,社会的大变动,兼并战争的连年不绝,进一步突显了民的作用。诸子百家纷纷倡导利民、惠民之说,以期得到民的拥护。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商鞅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就在于他所推行的政策在当时得到了民的支持。《大明律》制定后,朱元璋唯恐民众不能周知,命人制定《律令直解》作为官方的解律之作。总之,洽于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惠民之法,既有利于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也为民的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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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曾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