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制度保障

2020年07月22日 20:00:37
来源: 求是网 作者: 徐愚 唐淑楠 编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是中国共产党对治理西藏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现实需要的充分考量。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各民族与我国其他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民族,西藏各民族的命运始终与祖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使西藏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历史性巨变。左上图:1954年12月25日,川藏、青藏两条公路胜利通车到拉萨,在布达拉宫广场上举行盛大通车仪式(资料照片)。左下图:2016年6月27日,青藏铁路列车经过拉萨(新华社记者 普布扎西/摄)。右上图:2017年5月19日,通往珠峰的公路(新华社记者 普布扎西/摄)。右下图:2011年7月26日,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正式开航(新华社记者 觉果/摄)。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正式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拥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成为管理西藏地方社会事务、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西藏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使西藏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历史性巨变。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文化繁荣、边防巩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西藏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在西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央政府先后将西藏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哲蚌寺、色拉寺、萨迦寺等著名宗教活动场所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都拨出专款用于寺庙的维修、修复和保护。图为2018年3月30日拍摄的雪后的西藏拉萨布达拉宫。新华社记者 觉果/摄

  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完善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进一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9年3月23日,拉萨市西郊安居苑内,各族群众载歌载舞,庆祝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新华社记者 觉果/摄

  要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充分认识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

  要做到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搞民族分裂的言行作坚决斗争,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大责任。

  详见《深入推进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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