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监察权 提升派驻监督有效性

2019年01月17日 09:02:4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杨俊彦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强调,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如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用好监察权,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受到法律约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深刻领会派驻监督的重大意义。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生动实践,是贯彻监察法关于派驻监察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派驻监督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党中央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的政治意义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做好派驻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派驻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会精神融入工作实践,在全面贯彻监察法上下功夫,担当起新时代派驻监督的新使命。

  积极探索监察监督的有效举措。监督是派驻机构的“看家本领”,是调查处置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意见》在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察监督的方式方法。派驻机构要精准把握和有效行使监察权,必须充分发挥“驻”的优势,擦亮监督“探头”,着力解决监督手段单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派驻监督的首要任务;要着力加强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发挥派驻机构的“地理”优势,探索常态化的驻点办公、谈心谈话、专项检查等监督机制,深入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政风险,创新完善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载体;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公职人员依纪依法行使公权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不断练就调查处置的过硬本领。全面贯彻监察法,派驻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好调查处置职责。实践中,派驻机构的案件以轻处分为主,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较少,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涉嫌犯罪问题由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改革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在办结后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派驻机构要做到三次全会提出的“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就要将监督的全覆盖作为着力点,摸清监察对象底数,建立健全调查处置的工作机制,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善于发现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在调查过程中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宪法法律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授权办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安全规范有序,让办案的全过程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

  切实运用好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对领导干部有关问题查处的通报上,从“涉嫌严重违纪”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从“接受组织审查”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反映出纪委到纪委监委的职能转变,更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在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全面派驻后,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是对这一重要理念和制度设计的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的干部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等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履行好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运用好纪律法律“两把尺子”,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

标签 - 监察权,维护党章,监督工作,监察监督,党内法规
网站编辑 - 张芯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