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刚性犹须实施之刚性

2019年02月02日 08:56:26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时下常有人抱怨法律不够完善、法律不够严厉,导致法律的刚性不足。事实并非如此,经立法机关多年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卓有成效,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与此同时,所有法律均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实施,刑事法律更不用说,不可谓不严厉。

  那么,为何还有法律刚性不足之说?显然,持此观点者是把责任归结于法本身。其实,法律有无刚性,不能只看法律本身,还与执法者是否具有刚性有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执法刚则法刚,执法软则法软。

  何为执法之刚?那就是执法者心中无比尊崇法律,履行职务时严格忠实于法律。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明代万历时期的首辅张居正曾言:“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以法之必行。”这说明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见,法律实施的重要性。

  对司法机关而言,司法活动就是法律实施的过程,要保证法律的刚性,不要试图寄希望于将法修订得无比严苛,法之过严有时会适得其反,历史上的教训是不少的。而应着力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刚性,法律当然就有了刚性,反之即软,其核心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以自身的正气、勇气和智慧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司法公正。

  试想,若法律可以在司法阶段或行政执法阶段被任意变通,或者被随意摆放一边,那么立法再多再严厉又有何用?法律实施阶段最能体现法的作用,如只重立法而不重执法,法治将是一句空话。

  因此,法律实施阶段最需要规范,不论是行政执法,或是司法活动,均是如此,许多司法腐败行为就是发生在司法“变通”上。变通一般由两种情况产生,一是迫于权力的压力,二是基于人情或金钱利益。前者是权大于法的表现,后者则是司法腐败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可防止机械司法,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如果不受监督,也容易发生腐败现象。因此,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比如,检察建议就是检察监督权运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方式,但它不同于审判机关的裁判,有可以即时行使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按照一般的理解,检察建议毕竟只是一种建议,其刚性往往不足。若对检察建议一旦形成这种不当思维,势必影响到法治效果。

  其实,与法律之刚性原理相通,检察建议的刚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并不完全取决于赋予其多大的强制力,也有赖于检察建议本身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如何,对检察建议落实的跟踪监督措施是否有力等因素。只要检察建议针对性强,能够有效帮助被建议单位完善制度,解决问题,就会受到被建议单位的欢迎。对于被建议单位不予改正的事项,要予以有力监督跟踪,督促落实,从而实现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的良好效果。

  追求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公平正义始终是核心。韩非子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要求公民遵守法律的同时,司法人员首先要忠法奉法。法治进程需要全方位推进,法固然需要刚,执法则更加需要刚,尤其是执法者自身之刚直不阿,两者相辅相成,方可体现出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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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孙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