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这一集体领导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重庆市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黄文斌,个人决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触碰了纪律的高压线。
黄文斌认为党史研究室是“清水衙门”,与“三重一大”不沾边,没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也没有具体金额限定,就独断专行,个人决定党史资料印刷厂家、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重要问题,造成50余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存在流失风险。
和黄文斌一样,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变集体领导为个人专断,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实质是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作祟,私欲膨胀,不愿接受监督。
如何防范破坏集体决策的行为?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要扎紧制度这个“笼子”。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程序,建立集体决策分工制约机制,细化“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哪些内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扎牢密不透风的“权力之笼”。
要夯实思想教育这个基础。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党性修养和纪律教育,强化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的学习,提高对集体决策原则的认识,增强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抓住织密监督网这个关键。聚焦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衔接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对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体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规范决策行为,防止该集体决策的事项个人说了算。
要强化惩戒这个保障。公权不可私用,滥权必被追究,对违反集体决策程序,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必须要利剑出鞘,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红脸出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多管齐下,切实维护制度规则的严肃性,形成不敢任性用权的震慑氛围。
规避集体决策就是为自己“挖坑”——党员领导干部要有这样的警醒。只有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脚下的路才能行稳致远、不至于跑偏走斜。
(作者:重庆市璧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