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2020年03月09日 08:34:53
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钟会兵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疫情防控、依法防控进行全面系统阐述、作出全面部署,为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一、在深化认识的过程中坚定推进依法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春节特殊时期,疫情防治牵涉面广、任务紧迫、工作复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依法防控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乃至更长远的国家治理具有特殊意义。

  一是坚持依法防控是保护人们权益的需要。依法防控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中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防控,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依法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当然,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一些应急措施会限制或克减公民某些权利,只有依法防控,才能确保这些措施的适当性和必要性,防止过度而侵害公民权利。疫情防控唯有依靠法治、依法进行,才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赢得群众真诚支持、自觉配合。

  二是坚持依法防控是维护应急秩序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基本条件。重大疫情发生时期,社会行为和社会舆论等往往容易出现失序。本次疫情状态下,也出现了暴力伤医、拒绝隔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严重干扰和妨碍防控工作的现象,一些应急防控措施有时也不被遵守,对这些扰乱防控秩序的问题,仅仅依靠宣传教育、说服训诫等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必须高举法治旗帜,运用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依靠法治力量惩戒违法行为,用法治维护应急状态下的秩序。

  三是坚持依法防控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新冠肺炎疫情遭遇“地球上最大规模人类迁徙”的春运和“合家团圆”的春节,防控的紧迫性、复杂性前所未有,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推进依法治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让疫情防控阻击战成为夯实治理能力的演兵场,不断提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二、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坚持依法防控,就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统筹推进,共同发力,全面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疫情防控要做到依法依规。依法防控的前提是科学立法、有法可依。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后,我国加速了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修法进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当然,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和新情势的出现,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需求。因此,中央和地方相关国家机关及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疫情防控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法律依据。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我们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面前,才能稳住心神、有序应对、果断行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各级党委政府越需要彰显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用法治来谋划布局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疫情防控要做到违法必究。法律的威严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国人民全力以赴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仍有个别组织、个人成为疫情防控的绊脚石,做出种种干扰疫情防控、挑战法律权威的事情。比如,有的无良商家恶意哄抬口罩、蔬菜等紧缺物资市场价格,有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有的编造传播谣言,有的拒绝隔离,有的恶意传播疾病,有的故意隐瞒接触史,等等。在疫情防控正关键时期,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至关重要,要做到动真格、下真功、见真效。除已有法律法规以外,最高法、最高检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谣言、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予以打击。法律方面的规定非常明确,关键是要做到违法必究,发现一起违法现象就要坚决追究查处一起,决不允许涉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追究不查处的现象发生,绝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疫情防控面前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以违法必究的坚决态度和果敢行动来维护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和尊严。

  三是疫情防控要做到全民守法。疫情防控是突发事件,社会处于特定紧急状态之下,对公民守法提出了特殊要求:一方面一些应急措施会重新界定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或边界,另一方面对公民履行义务的紧迫性、处罚的即时性和严厉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非常时期,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宅”在家中也是一种责任,出门佩戴口罩、不聚集、做好防护是一种义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防护。与疫情相伴而生的是谣言,谣言是更可怕的病毒,它会销蚀我们的勇气和意志,扭曲我们的认知和判断,让我们陷入恐惧、惊慌失措、失去理性、动作变形,每一个公民有义务对谣言要坚决说不,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越是在防疫的复杂情境下,越是需要人人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出良好的抗疫氛围。

  三、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推进防控法治建设

  疫情发生后,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各地区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次疫情也还暴露出法治建设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严肃正视,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

  一是着力健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规范体系。疫情暴发和防控暴露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体系存在若干不协调、不完善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以“块”为主的政府统筹协调和属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则侧重以“条”为主的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二者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定级为乙类传染病,却按照甲类管控,这本身就反映出法律规定的某种缺陷;新冠肺炎疫情从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报告、公布、防控等相关环节引发社会非议,某些时段一定程度存在失速、失真、失效问题,如何保障疫情信息传递和防控及时、准确、高效,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总结评估,待疫情结束后,立即着手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加强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形成统一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着力解决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裁量问题。在这次疫情防控中,有些情形引起一些社会争议,有的在法律上也值得商榷。比如,一些城市小区、农村村庄、宾馆酒店打出湖北人不得入内的牌子,甚至通过断桥断路防堵外地人尤其是湖北人进入,一些地方曝光湖北籍住户或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标准不一的新冠肺炎隔离、收治、确认流程,被隔离人及其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缺位,为确保“零发病”不加区分地简单下令关门停业,如何界定和打击谣言,等等。这些做法之所以引发非议,是因为行为主体为了追求立竿见影的“某种”疫情防控效果,却忽视了基本法治原则。不可否认,相较于平常状态而言,基于对紧急状态下情势发展的不确定性,法律对防控行为比例控制比较宽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可以无限制扩张,甚至肆意妄为。各种防控措施和行为仍要遵循法律精神和规定,综合考虑风险、效果和损益等因素,防止措施和行为明显失当。

  三是着力强化疫情防控中的法治教育问题。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权威在于人民群众出自真诚的信仰。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晓、弄懂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地去运用、去遵守。要让疫情防控阻击战成为普法的战场,持续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要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鲜活度,用疫情防控中发生的生动鲜活、令人刻骨铭心的案例,解读普及野生动物保护、遵守社会秩序、履职尽责方面的法律知识;要用好群众对疫情防控特殊的关注度,集中力量将这种关注度转化为对法律的知晓度。要注重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抵达人心的形式,用迅捷的速度、准确的表达、鲜活的语言和畅通的渠道,把战“疫”法治宣传教育抓起来、活起来、实起来,构筑起战“疫”法治宣传教育独特风景线。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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