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要求

2020年04月16日 11:16:44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王希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成功探索出了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能力、监督目标以及路线图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就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完善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党统一领导”是基本前提,强调党和国家监督必须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覆盖”是监督范围,要求监督监察职能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权威高效”是运行机制,要求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围绕监督体系要求,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更加突出党的统一领导。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使之更好地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全过程,从决策指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审理、体制改革上,强化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一个基本点,就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更加突出全面覆盖。确保监督对象全覆盖,覆盖到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覆盖到党和国家机关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确保对执纪执法犯罪惩处的全覆盖,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一体审查调查,既管“纪”又管“法”。确保监督体系全覆盖,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形成监督网。

  更加突出权威高效。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高效,强化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探索开展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有效方式,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提高审查调查的权威高效,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提高问责处置的权威高效,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有力武器。

  提高监督能力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能力要求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严肃性”突出的是公信力,强调提高监督的规范化、法治化,强化制度执行力。“协同性”突出的是系统性,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实现监督主体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制度建设环环相扣、分层对接。“有效性”突出的是效能性,强调降低监督成本和损耗,推动标本兼治,提高治理效能。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围绕监督能力要求,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

  更加突出严肃性。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管党治党始终。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执纪执法的严肃性,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严格自我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更加突出协同性。推动党内监督主体的协同性,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协同性,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协同性,推动纪委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同性,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完善纪检监察各项制度和各领域具体制度的配套,使制度的顶层设计精准落地。

  更加突出有效性。提高标本兼治的有效性,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高推动干部谋事干事的有效性,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使监督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有效性,通过监督保障党和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实现监督目标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是“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决策、执行、监督是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协调制约,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向治理效能的实际转化,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权力“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围绕监督目标要求,坚持正确价值导向。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党和国家机关依法决策,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提升制度执行力,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流程控制,健全内控机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纪检监察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开展工作,发挥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始终坚持让人民评判,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根本标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作者王希鹏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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