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2020年11月24日 11:18:0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郭庆松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10次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让立法最大范围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智慧。

  民法典的编纂,实现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那就是,法治从根本上讲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从价值立场上看是要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从领导力基础上说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现实运动等;汲取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法治智慧,包括“法不阿贵”的执法理念,“宽平”“简约”的立法思想,“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观念等;吸纳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如法律权威最高、一切国家机构都要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公民一律平等遵从宪法法律等法治主义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既兼收并蓄又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沃土,在推动更高水平良法善治的时代进程中彰显实践品格、展现实践伟力,不断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无不以法治为依凭、用法治作保障、由法治来贯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也使法治在改革中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十四五”时期乃至未来更长时间,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法治始终是稳定器、压舱石,在法治护航下,中国社会即将铺展更加和谐美好的未来图景。

  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枫源村,近年来从未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信访案件,村里的矛盾纠纷都能在本村得到有效化解,成为新时代群众工作新的典型。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枫桥人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竭力做到为民方便、对民热诚、让民放心,特别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各类矛盾化解在源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平安建设社会协同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水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枫桥经验”法治化。

  目前,我国已有40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近3000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11个坚持”,对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指引。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精神实质,需要我们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和深入把握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并运用这样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正确看待法治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科学认识当今中国法治发展和当代世界法治变化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新时代,我们需要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根本性、原则性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以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20年8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9件、行政法规6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

  以党内法规体系来讲,主要包括党章,除党章外的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等四级,具体可以区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才能够“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真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应对风险能力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是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浦东尝试,必将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相互衔接明显加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重大提升。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办理时间压缩50%以上,取消、减征、减免中央和省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1000项。

  国际国内环境越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繁重,越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就是要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坚持法治引领、规范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用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既是我们党建设和发展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要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各种讲话、各类文献的学习和理解,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只有一篇一篇、逐字逐句地深入学习、潜心钻研、研机析理,在学深、学透、学懂的基础上,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重大理论观点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才能深谙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谛。

  要在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下功夫。我们既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中汲取营养,又要从法治建设的现实中汲取智慧;既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又要积极吸收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的法治建设积极成果;既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又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要义。

  要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在学习的基础上,不仅要注重自我思考,而且要注重学习交流,产生思想碰撞,从而增强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加快对思想精髓的消化吸收,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不仅要悟原理,准确理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形成脉络与核心要义,避免陷入“少知而迷、无知而乱”的窘境,而且要悟问题,带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悟,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完成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郭庆松 作者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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