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法治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薛彬睿 2022-02-22 10:44:34

  “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1837年11月,来到柏林大学一年的马克思在致父亲的信中这样写道。

  马克思出身法学世家。青年马克思经常与父亲探讨交流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法学思想。正是在这种浓厚家庭氛围影响下,1835年10月,进入波恩大学的马克思选择了法学专业。1836年10月,转入柏林大学后,马克思同样是在法律系学习。他先后学习了《法学全书》《法学纲要》《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学史》等法学典籍,“逐渐从纯粹的法学研究转向了法哲学研究”。

  大学毕业后,马克思依然“力图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律的本质”。他“深刻意识到要认识法和法律现象,就不能忽视对于物质利益问题的探讨”。面对原来所信仰的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与社会现实发生的剧烈冲突,马克思陷入了“苦恼的疑问”。

  为解决疑问,马克思于1843年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仅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法学辩证法思想,还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著名论断。他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问世,不仅是马克思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重要标志,也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被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

  从“发源地”启程的马克思,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道路上,始终没有放弃对“法”的思考。他对法、法治、人与法等关系进行了大量论述,“创立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其中的观点、原理不仅廓清了思想迷雾,还给予人们前行的力量。比如,“法律为人而存在”是对马克思法治观鲜明人民立场的最好脚注,“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启迪人民从更加广阔的视野去认知法、研究法、构建法、实施法。

  随着革命的推进,马克思恩格斯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他们认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治基础得到绝对的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因此,无产阶级政权要想“得到绝对的承认”和“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就必须通过法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871年,巴黎公社进行了“人类有史以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探索的第一次尝试”,它雄辩地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国家旧机器、废除旧法律体系学说的正确性,进一步回答了应该用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和立法来代替旧国家机器和旧法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上写下了光辉、伟大而悲壮的一页。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光芒不仅照亮了人类未来发展的光明前景,也指引着一代代共产主义者在法治道路上前赴后继、接续奋斗。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以来,就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发展要求紧密结合,矢志不渝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取得新成果。

  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此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许多创新性理论观点,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也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这更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聚焦现实问题,回应发展诉求,持续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切实以理论之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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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