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建议

2019年04月18日 08:59:49
来源: 中国科学报 作者: 孙芸 王程 胡雪洁

  科技成果来源可以包括实施主体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横向或纵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发布相关文件,提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包括2016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2018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提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从落实情况看,目前部分省市和高校院所也已启动相关探索和试点工作。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未对该项试点的实施主体做具体要求;而国发[2018]25号文件提出“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改革试点。综合来看,考虑到国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特殊性,这项制度探索重点面对的应是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从实践看,目前各部门和省市在探索中,多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推进相关试点。

  科技成果来源可以包括实施主体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横向或纵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在具体实践中,既可包括实施主体已有的存量科技成果,也可包括新形成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上可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但是不同试点内容建议适用不同形式的成果,后面会做详细解释。

  关于所有权

  为便于权属的确认和试点的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可在专利成果中试行。可参考的实施路径如下:

  第一,针对存量专利成果,实施主体可将其拥有的面临转化的专利成果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其中,科研人员应是该专利成果的发明人。实施主体可与科研人员签订成果转化合同,明确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义务、转化期限、专利年费的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办法。合同约定的转化期限内,该成果未实施转化的,实施主体可以收回科研人员对该专利成果的所有权。

  关于专利年费的支付方式,实施主体可与科研人员约定各方支付的比例;为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对于尚未取得转化收益的,也可由实施主体先行支付年费,形成收益后再从科研人员取得的收益中扣除。

  第二,新增专利成果。对于横向或纵向项目新形成的、由实施主体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实施主体可通过合同与科研人员约定,由科研人员享有专利申请权(若是横向项目,还需委托方放弃同等条件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其中,横向项目可考虑将专利申请权全部赋予科研人员,纵向项目可由实施主体和科研人员共同作为专利申请人。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义务、转化期限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办法。合同约定的转化期限内,该成果未实施转化的,试点单位应收回科研人员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已获授权的变更专利权人)。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用原则上由科研人员承担,相关政府部门或实施主体也可考虑给予一定补贴。

  关于长期使用权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涉及的科技成果可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考虑到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也是面向成果转化,建议一般不采用普通许可方式,可采取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方式,实施许可时间可在2至3年以上。

  实施主体可将其拥有的面临转化的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同时考虑到成果转化多在一个市场化的主体层面进行,我们建议也允许将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由科研人员持股的、旨在转化该项成果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试点单位应与科研人员或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科研人员或项目公司的成果转化义务、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办法等。

  获得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或项目公司,也可根据成果转化的需要,将该项成果对外实施许可,但建议报实施主体备案。

  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4点建议,以资参考。

  完善政府部门工作机制。由于上述试点涉及科技项目、国资管理、税收征缴、知识产权等内容,建议各地区在开展试点时,可考虑请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项组,推动相关工作,也有利于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实施主体内部管理制度。实施主体应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试点项目,配套专门的管理办法(比如试点项目公示、集体决策制度等),明确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流程、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

  依法制定相关合同模板。实施主体可在政府部门和专业法律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合同模板,明确实施主体、科研人员和涉及其他各方的权利、义务。实施主体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开展试点绩效评估。上述试点毕竟是新的改革探索,对于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实施成效、试点经验等,相关政府部门可考虑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跟踪调查和评估,为下一步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技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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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孙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