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正常的市场行为歪曲为“强制技术转让”

——弄清知识产权问题的真相(四)

来源:金沙滩论坛 作者:金沙滩 2019-08-29 07:56:49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实现规模效益并延长技术获利时间,主动来华与中国企业订立合同、合作经营,把技术和产能转移到了中国,这完全是基于商业利益的市场行为,合法、合情、合理。但是,美国一些人却罔顾事实和契约精神,把这种双方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歪曲为强制技术转让,并作为指责中国贸易政策的一大理由。站在现代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立场上,所谓“强制技术转让”的指责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既有辱法治精神,也违背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准入不同于强制技术转让

  美方一直咬定,中国政府利用外国所有权限制,如正式和非正式的合资要求以及其他外国投资限制来要求或迫使美国公司向中国实体转让技术,或者使用其行政许可和批准程序强制进行技术转让,以换取在中国建立和经营企业所需的众多行政许可。

  事实真是如此吗?实际情况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已承诺,不以技术转让作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并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清理。中国没有任何政策、法律和做法要求外国企业必须转让技术给其中国合作伙伴,也没有任何强制要求外国合作伙伴转让技术的法律条款,中国政府审批外商投资更不以技术转让或研发本土化为前提。合资等要求是中国在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方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结果,属于“市场准入”规则。这不仅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也是多数国家都采用的通常做法,不应被混淆为“强制技术转让”。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迄今,美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必须转让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国违反了在世贸组织做出的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外资市场准入前提条件的承诺。中方也一直督请美方举证,有哪家美国企业被要求“强制转让技术”了。至今,美方未能举出一例。很明显,美方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市场行为不同于政府行为

  在国际经贸往来中,世界是个统一大市场,无论是投资,还是贸易,全都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愿选择。在法律上,技术转让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间的市场行为。美国曾在“301调查报告”中强调,“按照自愿和双方同意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且不受政府干预或扭曲,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同样地,“按照自愿和双方同意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且不受政府干预或扭曲”,对中国经济而言一样至关重要,也一样是中国的期望和诉求。

  两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等互利,各展所长,各取所需。这本是一个双方自主商议、决定的过程。美国企业对华提供技术和经验,中方提供劳动力和其他资源,纯粹是在企业层面开展的法律关系,是正常的契约行为。双方都是交易受益人,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开放市场,很多外企包括美国企业看到了商机,纷纷到中国投资建厂兴业。他们同中国企业的合作,完全都是自愿的,也完全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美方吃亏了吗?美方被强制了吗?

  真相却是,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移,源自发达国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主动技术转让及产业转移。跨国公司在努力开发新技术的同时,需要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已落后或是标准化了的技术,以延长依靠旧技术获取利润的时间,并为新技术研发应用腾出空间和要素资源,也间接分担研发成本,技术转让和许可是常用的商业合作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英特尔、高通、宝洁、通用电气、朗讯等美国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目的都是更好适应和开发中国市场。

  多年来,美国在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是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2016年美国服务贸易顺差为2494亿美元,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超过800亿美元,其中中国向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9.6亿美元。很多美国企业通过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实现了巨大收益,获取的利润甚至超过其美国本土利润。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0家合资企业,现在该公司在中国生产的汽车多于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生产的汽车,包括在美国本土生产的汽车,其在中国获取的利润超过在美国本土的利润,也超过在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的利润。

  市场化法治化才是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根本遵循

  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法治渠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当然做法。今年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美国号称成熟的市场国家,标榜发达的法治社会,不可能不深谙其中的道理。市场行为,就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就用法治的手段来处理。

  面对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契约行为,美国一些人将正常的法律途径和国际规则统统抛诸脑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单方面动用其国内法律中的“301条款”,把其他国家当成制裁的对象,既违背法治,也有违公道。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出,美方对中方“强制技术转让”的无理指责,是故意偷换概念,是对中国市场化改革成果的无端抹黑,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对契约精神的严重背弃。

标签 - 美方,强制技术转让,301条款,中方,行政许可
网站编辑 - 张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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