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路径

2019年03月23日 11:58:3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范明志

  探索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具体路径,可以为司法解决网络纠纷提供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为建立互联网社会条件下的法律规则积累经验。

  网络技术本身遵循着摩尔定律,每18个月到24个月就要更新一代,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生存方式都在发生变化,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在发生着创新或变异,从而使互联网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挑战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互联网影响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必定体现在法律关系上。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例,从其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具体路径。

  首先,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新型权利主体不断出现。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新型权利主体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网络技术自身作为权利客体时所催生的权利主体,比如网络交易平台、软件或数据企业等以信息网络技术作为“财富”的新兴商业组织。之所以将其称为新型权利主体,不仅仅在于其自身出现的时间,还在于法律对他们的“财富”——信息网络技术及其产物比如数据等,尚缺乏准确的描述,导致以其为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清晰状态。比如,网购平台的权利义务、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数据企业对数据进行收集运营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等。

  二是信息网络技术为现实法律关系主体在网络空间创造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随着人们的网络活动增多,网络对信息的记忆是储存式的,网络上人的信息不断丰满,逐渐形成网络人格信息,于是网络上的人格权就逐步发育成熟。由于网络正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生产生活空间,网络空间中的人格权也必将具有越来越重大的意义。

  三是信息网络技术创造的智能体。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了。机器人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已经是一个现实问题;“无人驾驶”系统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发、试验之中。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有报道说沙特已经接受一个叫索非亚的智能机器人加入其国籍。有学者认为,智能机器人摆脱人类的纯粹工具地位而获得主体身份,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其次,在法律关系客体方面:新型权利客体不断出现。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主体之外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在信息网络社会,新型权利客体不断出现,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网络技术创造的新型权利客体。在信息社会,信息可以创造财富,甚至其本身就是财富,它可以承载某种利用价值,具备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流量、虚拟财产、网络信用、信息经营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及交易秩序)都可以成为新的法律关系客体。这些新型权利客体很难用传统法律来进行定性,在其基础上发生的法律行为也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则来调整。

  二是信息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传统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鸿沟。传统法学认为,凡是人以外的不具有精神、意思的生物归于物,是为权利的客体。在信息网络技术下,主客体之间的这种鸿沟现在正逐步被消弭。网络上的人格权由于可能被变现为物质利益,导致主体的客体化,比如自主意识智能体、带有网络信用的商家名称等,本身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复合体。

  三是信息网络使原来的权利客体呈现出新的存在状态。比如共享物,传统上对物的占有和使用往往建立在所有权或者租借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在信息网络社会,尤其是共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物的共享将成为普遍的现象,共享下的物与独占下的物其状态是不完全一样的,在更经常的情况下,所有权不再是占有和使用的前提;共享状态下的物要具有适合共享的特性,比如其公共适应性增强,而个性化程度降低。其中,网络信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其对共享行为的产生所带来的影响,在传统的法律关系当中是不存在的。

  第三,在法律关系内容方面: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新的博弈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发生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即使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没有改变,但是在互联网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行为方式的变化,也会引起权利义务出现新的博弈关系。具体表现在:

  其一,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发生的变化直接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例如:公民信息权的出现直接引发了互联网企业利用公民信息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大数据导致了数据企业与公民信息权利、数据搜集与流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主意识智能机器人带来了智能体的作品权利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无人驾驶技术则创新了汽车制造商、软件开发者、汽车所有人、交通事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其二,信息网络技术引发了现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网络购物、P2P网络贷款、共享经济的房屋出租、抢票软件、网约车等,都是在原来的法律关系当中加入了信息技术的因素,这些因素一方面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本身,比如网约顺风车软件创新了车主与乘客之间的低价搭乘关系;网购平台改变了购物合同的成立方式和交付方式。

  法律关系既是司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发展初期,立法尚未对互联网做出全面回应,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在这种形势下,探索互联网影响法律关系的具体路径,可以为司法解决网络纠纷提供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为建立互联网社会条件下的法律规则积累经验。

标签 - 新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客体,权利义务关系
网站编辑 - 蒲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