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善治”理论创化

2019年03月30日 11:13:19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李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及“善治”,其与依法治国相联系,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回顾理论发展及本土研究的历程,善治学说概念被引介入中国后,汉语学界多倾向于用善治而非良治、良好治理等语词来对译Good Governance。这种选择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内蕴的表征,因为在汉语语境中,“善”无疑比良、好、有利等词具有更深邃的内涵,同时也更有亲和力。善治之所以在中国思想界、政治界被接纳认同,与国人受到传统文化中“善”的观念和价值诉求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关。事实上,本土研究视阈下的善治实质上自始不同于西方概念,而是具有中国传统“善”之追求的良性治理。因此,有必要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善”的超越性理解为基础,融会西方学理,对“善治”概念进行创造性重释。

  善于治:法治与多重治理机制的竞合

  善治之“善”至少包含两个层次,即善于治和以善治,二者的目的都在于以治成善。善于治中的治目标是有序化,或曰以秩序为价值诉求。因此善于治意思是善于结构、维系有序的状态,实现秩序内部的和谐稳定。用传统话语来说,这属于治术范畴,关乎治术甄选和使用。回顾中国早期传统,特别是战国子学,治术无疑也是学理讨论的中心话题,其中以黄老家、法家的法术论和秦晋诸国的律令制最为突出。就制度建构和政治治理手段,特别是对控制权力运行和维系社会有序的有效性和效率而言,历代学理和政治实践无出其右者。传统治术理论以集权式政治权力治理为中心,重在规约官吏行使公权力和保持民众生活不逾矩。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主导型治理与现代社会的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古代中国政治社会治理中用到的治术,其要者不出德、法二端。秦以后的帝制时代,按法而治是常态,特别是以之为对执事官和吏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同时又辅之以具有矫正和调和性质的德治,通过特事特办的形式来落实,并以此彰显政权的道德优越性。尽管汉武帝以后官方意识形态一直宣称奉行儒家立场的德、礼之治,汉宣帝“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汉书·宣帝纪》)一语道破了王朝事实上推行的是外儒内法的治理方案。后世各个朝代治理的基本格局与之并无太大差异。其实无论传统中国还是西方,法律始终是“善于治”的关键。人类历史上的诸文明中,依赖法律制度结构起来的政治社会形态多种多样,既有广为后世称颂的雅典民主制、斯巴达宪政、古罗马共和制、现代西方民主宪政国家模式、西周封建式的德礼之治和汉唐中央集权式的天下体制。尽管名称不一而足,或曰法令之治,或曰律治,或曰Rule of Law,但并不妨碍人们长期以来将广义的法治,即规范化治理作为政治社会维系的必要甚至首要机制。

  不过以法治型构的秩序既非终极,也非全部价值。法律,或者说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标准,显然不能作为善恶的判别标准。单纯按法而治并不足以单独支撑政治社会长久有序。规范化之外融入具有弹性和政策性的治理机制始终具有必要性。所以按法而治确可谓善于治的必要条件,但绝非充要条件。正是因此,以善治不得不被关注,它须与善于治相辅相成。

  以善治:关于“善法”

  按照法学界的通识,以善治就是按良善之法而治,其中包含了两方面内涵:一是需要“良法”,二是需要按法而治。此说自亚里士多德首倡以来获得了普遍认同。西方学理和政策性的“善治”主要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具体的治理标准;其二是特定价值的实现途径。

  作为良法目的的“主体”始终在变化,连带着主体—权利模式也在发生变化。现代社会中个体之人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保存和彰显“自我”,反对公共化及所带来的同质化倾向。在理论形态上,自由主义的兴起和持续发展,可以说是个体主体性自我达到的巅峰。自由主义理论目的在于为建构一套保障自我主体性的存在感、权利的制度与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思想界已普遍意识到,个体与社群、国家、人类对抗式的价值实现方式存在问题,而走向另一极端的民族主义乃至集权主义也曾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灾难。学者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更为折中的“公共化”作为发展方向。尤其是在当下环境问题、水资源问题、疾病问题日益影响人类生存现状的情形下,更使得人们转变对自我、种族、地域壁垒的固化,转向协商、合作以谋求人类的整体福祉。从上述历程也可看到,公共化和公共利益,相对于以往的主体—权利模式具有超越性。它不再以个体或某一群体的权益为关照对象,而有将视野提升到全人类、全世界范围的趋势。

  当然,如果从利他的角度来理解善,强调公共利益的善治与“善”最为契合。它提供了由以纯粹的“利”为标准的良法向纯粹的“善”为追求的“善法”过渡的可能。

  治以为善

  总的来说,按照西方学理进路展开的法治、善治研究止于上述两层。然而受到东方文化(包括古印度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浸染的中国思想者往往还会进一步追问:一套蕴含了法治、有序、正义、民主、公共化等等善性的治理,最终意欲何为?如果说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那么现代人类为了自我实现、自我成就和自我利益最大化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当作何解释?再有,人类为何须借由治理获得秩序化生活以实现自我成就?仅以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类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的推断为理据显然不能令人满意。

  反观中国传统文化,恰好可以为之提供更为深邃且通透的解释,并给上面提到的纷繁众多的具体之“善”提供终极性的理论支撑。传统文化对“善”有着极为特殊的理解,细可评价一言一行,大可表征和合于道的世界状态,具有近乎无限的张力。“善”基础于“道”,以践道、证道为旨归,包含体善、相善和用善三个层次。这三层中最重要、同时最具有理论深度和生命力者莫过于体善一层,即至善、完善,表现之一便是包含人类在内的和谐的宇宙秩序。“治”本身并非目的,个体、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也非终极旨归。善治的目的最终要落到以治成善,亦可谓之以治成“道”。此“道”,既指世界的本根、本原,又意味着万有运行演化的同归之所,同时还作为终极的价值评断标准存在。用浅显一些的话说,成善、成道意指实现人类整体性地与宇宙万有和谐有序地共存。

  治—善—道的关系似乎尚未引起广泛关注,但这并不妨碍其理应成为善治理论中国化创建的基本框架。尽管如何通过良法善治来实现此宏远追求尚有待深入讨论,但基于中国文化之“善”,应超越西学对个体、族群、国家等等有限群体利益的固化观念。为期至善,当以人类整体的立场、视野来审视治理方法和方向,且以此作为起点来实现善治理论的创化。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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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