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体系

2019年05月27日 17:05:53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陈富国 李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题中之义。面对人民对“绿水青山”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一,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治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态层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基础,对企业和个人行为具有硬性约束力,加强生态层面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生态领域中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为此,新时代生态治理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应当结合时代特点,契合人民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立法工作,填补生态法律空白,尤其是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完善从环境危机预防、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到生态治理追责等方面的法制建设,编织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体系的制度“笼子”。换言之,就是要根据新时代生态保护的实践要求,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此同时,还应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反映人民最迫切、最亟须解决的环境问题,帮助人民摆脱“生态困境”和“环境威胁”,使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生态权利的利器。

  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生态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这要求正确运用系统思维进一步做好生态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科学编制立法规划,既突出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也注重法律法规内部结构的协调性,不断促进各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的规范统一,进而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当前,我们应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共治机制。中国共产党是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始终奋战在生态环境攻坚战的第一线,发挥着思想引领、战斗堡垒、统一指挥和组织领导作用,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将生态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政府应在生态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保护生态、防治污染的重任。这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大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高提供生态公共服务和生态公共产品的能力。同时,既不能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能随便闲置公权力,放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生而不作为。

  作为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应主动承担起生态治理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工作。其中,环保组织应积极开展生态维护、生态理念宣传等环保工作,成为政府生态治理的“好帮手”和公民生态利益诉求的“代言人”;企业应在遵循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开展生产作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标准和环评指标,妥善处理各种工业污染物和废弃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公民个人应从自我做起,开展绿色消费,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责任,热爱环保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环保公益行动。总之,需要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在生态治理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协同共治的积极作用,共同为建设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新鲜的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第三,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监督问责机制。生态治理需要监督,监督的作用在于通过外部的干预调整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做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顺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新要求,在落实环境保护督察的同时,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云端大数据等新的传播媒介,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生态信息反馈网和监督网,构建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内到党外全面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同时,赋予人民群众更多实实在在的环境监督权利,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能够真正落实落细,以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监督机制的同时,更应通过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强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问责机制。事实表明,自然资源产权关系的模糊和产权边界的难以界定,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治理的困境之一。因此,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监督问责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相当、监管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归属,解决自然资源“归属谁”“由谁管”“谁能用”的问题,推动自然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遵循“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生态投机行为和违法行为,从而形成权责分明、边界清晰、各司其职的生态治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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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