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需要哪些帮扶?

2019年03月18日 15:52:37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刚

  笔者近期参与了一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在听取汇报中了解到,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存在一些评价标准不当、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数据结果不合理、环保措施不切合实际等问题,给企业在建设和环保验收过程中造成很大难度。因为有些措施根本落实不了,即使采用最先进的环保设施也达不到预测的排放限值。企业不得已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正常生产。

  在笔者看来,导致这些问题出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企业对项目环评报告不重视。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花钱委托环评公司编制好报告并取得批复就没事了,至于环评报告中给出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排放标准等一概不看不知不落实,将环评报告束之高阁,依旧按照自己的计划来设计、采购、安装生产设备,直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验收时,才发现许多地方的建设与环评报告及批复不一致,无法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二是环评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与业主沟通不到位。有些环评公司甚至直接套用同类型项目环评报告模板,业主根本不知道环评报告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例如:生产设备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实际建设过程中设备数量大于环评设计数量,造成的后果轻则由业主向环评审批部门写出书面说明,重则业主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文件手续,甚至因“批建不符”而被处罚。

  三是环评公司只追求环评报告最终能不能通过评审。为了能通过评审,一些环评公司在环境影响预测过程中不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以后生产运行的实际,以最理想化的预测结果降低排放总量,以便于顺利通过评审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

  例如:一家塑胶企业有喷漆工艺,环评预测有组织漆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0.46mg/m3,实际监测最大浓度为2.61mg/m3,已经达到了超低排放的要求,而且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因环评预测浓度太低,所以核算的排放总量较小,对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总量,实际排放量超过总量指标,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因此在其他环保措施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也无法完成竣工环保验收,让企业感到无可奈何。

  四是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一些企业反映取得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在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跟踪督查,直至企业调试运行才督促按环保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些环境执法人员认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后,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验收,认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不管企业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只要最后提交验收报告备案就行了。

  笔者认为“放管服”改革目的是降低企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如果环境执法人员在企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及时予以指导,会减少企业后续一系列整改问题的出现,让企业增强源头治理意识,降低末端治理成本,也真正体现出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笔者希望以上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议环境执法人员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切实指导企业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避免在环保验收过程走弯路;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严格论证把关,对于不规范的环评预测及环保措施应明确予以否决。在确保源头治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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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