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2019年08月28日 09:08:49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陈建科

  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是环境保护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立法者对环境保护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在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价值取向支撑着法律的体系框架,决定着法律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影响着法律的调整方向。

  经过40年发展,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再到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经历了从管制型立法向政策型立法的转变,从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至今又有一些新的变化。由于环境问题主要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负外部性,环境管制因而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社会活动的理由之一以及处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工具,所以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倾向于环境管制,特点是针对具体污染或自然保护项目,设置一定的目标,通过具体的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环境民主的兴起,2014年环境保护法实现了由管制型立法向政策型立法的转变,其侧重点不是具体的环境管制事项、工具和手段,而重在为环境治理提供价值导向,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重在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行环境保护法反映了当下国家和社会对环境政策的基本认知,主要功能是为环境保护提供框架和方向,而国家政策的法律化也有利于环境、生态文明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至今,相关政策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等体现生态整体主义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环境法新理念。

  然而现行环境保护法仍存在明显不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零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逻辑关系还未能完全理顺,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色彩浓厚等。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法的持续完善和发展。

  树立生态整体主义的理念。环境保护法应以正确的伦理观与哲学思想为指引,近年来“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包括“生物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等生态伦理观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然而,这两种生态伦理观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上都存在片面之处,难以正确指引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和发展。例如,人类中心主义过于重视人在自然界的主体能动性,将自然视为工具;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有些矫枉过正,可能导致生态整体的价值秩序失衡。因此,应对这两类伦理观进行重新检视,确立生态整体主义的观念。生态整体主义将维护健康、稳定与完整的生态系统作为其逻辑前提,促进关注个体保护的传统环境法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转向,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视同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主张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强调人类保障生态系统健康完整的责任与义务,在保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保障个体基本环境需求下的环境行为,约束人类基本环境需求之外的环境行为,这应当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基本指引。

  理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生态文明是对人类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而形成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和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不损害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前提是控制人口、环境保护和资源永续利用,从而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强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本质上属于蕴含着环境保护理念的绿色发展模式,是人类发展方式的转变。这一点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当予以确认。

  迈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从一维到多元,从管理到治理,结构开放、方式合作、结果共赢的多元共治已经成为新时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征,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复杂性、全局性的客观反映,也是推动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环境多元治理一方面具有促进形成保障环境利益的法律秩序,促进政府与企业、公众协商互动、提升环境行政的制度化能力的功能,同时还面临着一些阻力,多元主体间利益可能会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展开相互博弈,进而产生一些信息公开不透明、传输不顺畅的障碍,影响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和沟通,各治理主体间的联系和互动非但没有形成合力反而可能因为结构失效而导致决策效率低下、主体间对立、结构不稳定等问题。迈向环境多元共治,需要树立共治理念,这就意味着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主体都有权利参与;需要治理主体间利益共容与协调,实现主体间最大限度的利益共享,以增强环境协同治理的动力;实现信息共享,剔除影响信息公开和流通的不利因素;以善治为目标构建一个能够满足多元主体需求的治理结构,为多元共治模式的有效运行提供有效的合作框架。

标签 - 环境保护法,非人类中心,生态系统健康,价值秩序,价值目标
网站编辑 - 张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