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 - 求是网

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

来源:《红旗文稿》2025/21 作者:钟 佳 2025-11-15 11:01:54

  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化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涉外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收入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一文中指出:“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新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

  涉外法治体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环节,包括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治监督体系和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等。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的重要保障。

  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治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部分。但与国内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相比,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称,等等。因此,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就成为回应经济全球化时代法治建设需求、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具备一个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调规则和标准的协调、对接和互动,其本质是构建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格局,发挥法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用好全球市场和资源发展自己,又推动世界共同发展。”涉外法治是国家以法治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逐渐提升引领全球规则、标准、制度制定的能力水平,为国际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能够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助推我国进一步融入、深入参与和主动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体系,进一步强化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

  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特别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并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了系统、深入、全面的阐述。随着涉外法治建设的向前推进,我国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能力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年来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涉外法治建设仍面临较大挑战。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实践证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除了要运用好政治和外交手段,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法治支撑。这就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

  二、不断深化对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涉外法治实践规律,形成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涉外法治理论。按照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的要求,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新征程上,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深化对涉外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涉外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全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高涉外立法质效。首先,进一步完善涉外立法程序。应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健全立法程序制度,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与涉外立法特点相适应的专门立法程序制度。其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强化需求牵引,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不断加快涉外立法进程。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再次,加强对已有基本涉外法律制度的细化工作。将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集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是提高法治水平的有效路径,对于促进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确保涉外法制落地见效。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外交法律斗争的“工具箱”。

  涉外执法、司法(法律实施)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保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涉外法治建设不但需要法律和制度的坚实支撑,还需要法治实施(包含涉外执法、司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有力保障。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推进涉外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要进一步认识建设公正、权威、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意义,依法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双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重点是解决涉外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决做到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境外守法(合规)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在涉外法治领域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这项基础性工作,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以及“走出去”的公民、企业这些关键群体。在境外守法用法方面,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规范化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健全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管控机制,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运用法治方式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善于用法上下功夫,首要的是尊法守法,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确保经营和管理行为符合国际通用的法律规则。中国海外企业的负责人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

  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支撑。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同国际规则接轨,加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在涉外法律服务业中居于重要地位。首先,加强宏观谋划和统筹协调。制定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培育计划,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服务市场,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力培育一批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将我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其次,坚持合理布局、精准定位、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发展路径。在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世界一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培育面向亚太、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区域商事仲裁中心,做到“两条腿”走路。再次,大力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壮大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公证、会计、税务、审计、翻译、海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争议解决等配套齐全的一条龙、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

  专业人才培养体制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智力保障。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长远之策是加快涉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和智力保障。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应纳入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总盘子,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政策向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倾斜。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管理、保障的全流程体制,在“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时发力、有效对接,努力实现本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与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侧”之间的结构平衡。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坚定不移目标。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全方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机制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努力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推动海洋、极地、外空、网络和数字、人工智能等新疆域全球治理规则和机制建设。坚持开放包容原则,坚定不移推进不同法治文明和法律制度交流互鉴,全面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三、以系统观念不断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包含若干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坚持系统观念是建设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牵引、区分轻重缓急,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着力破解制度供给不足和子系统间缺乏有效衔接的短板、弱项问题。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职能,在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上持续发力,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进一步构建符合开放型经济体制要求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高度重视补短板、强弱项,尽快形成公开透明、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外贸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认真对标、主动对接、积极吸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管理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先立后改”、“先立后放”,确保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稳定运行。

  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设置专章,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加快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安全发展织密法治之网,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要按照“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战略贯彻实施制度,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等。在制定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法治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和队伍建设。

  夯实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法治基础。这是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要把规则和标准“软联通”作为基础设施“硬联通”的重要支撑,同更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立与“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国际公共产品性质相匹配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和高效、公正、便捷、低成本的争端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际影响力。强化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体制建设,防患于未然,在严格尊法、善于用法上下功夫。

  完善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加快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推进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等领域缔约履约工作,持续扩大司法协助覆盖面。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海外维权能力,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配套机制,提高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精确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更好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机构的安全与正当权益。

  健全对外工作基本法律制度。我国专门涉外法律有55部,含涉外条款的法律有168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的首次集中阐述,是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综合性涉外法律。要充分发挥这部法律的基础性引领作用,在条约的缔结与适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限制措施、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执行、国家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加快研究制定必要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尽快落地实施,坚决回击个别国家打着“法治”、“安全”等幌子强推“脱钩断链”、“小院高墙”,坚定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断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健全对外工作综合保障机制。对外工作综合保障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规定,“保障对外工作所需经费,建立与发展对外关系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种形式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对外工作”。因此,应紧密结合新时代对外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保障能力,建立与发展对外关系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大力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助理、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肖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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