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其核心特征在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度融合与动态平衡。这一生态是以坚实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根基,以制度化的国际合作网络为纽带,以法治化、国际化的治理环境为保障的有机体系。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这一部署深刻回应了全球科技竞争范式的根本性转变。
当前,国际创新要素流动格局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例,中美之间长期存在的单向“人才虹吸”效应,正加速演进为更为复杂的“双向互流”模式。这一转变在带来新挑战的同时,更标志着我国迎来了通过构建更具吸引力与韧性的开放创新生态,提升在全球创新网络中位势与主动权的战略机遇期。能否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将直接决定我国能否在未来全球科技格局中占据核心地位。
开放创新逻辑面临系统性重构
以技术引进和人才单向流动为核心的传统开放模式,正让位于以生态系统整体竞争力比拼为核心的新范式。这一转变由多重结构性因素驱动:一方面,“泛安全化”倾向与保护主义措施显著抬高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流动的制度性成本,传统路径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受到严峻挑战;另一方面,全球高端创新资源的配置与循环模式发生静默转变,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代表,“中国培养—中国留存”与“中外双向循环”正逐步平衡并部分替代长期以来的单向流动格局。
当前,竞争的核心已从争夺单项技术或顶尖个体,转向构建更具吸引力、包容性和成长性的整体创新生态。系统的制度环境、产业基础、文化氛围及可持续能力,共同决定着其汇聚全球智力、孕育颠覆性创新的效能。
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辩证统一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其核心特征在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度融合与动态平衡。这一生态是以坚实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根基,以制度化的国际合作网络为纽带,以法治化、国际化的治理环境为保障的有机体系。
首先,自主创新能力构成了生态系统的“价值内核”。关键核心技术的持续突破与原创性科学发现的策源能力,是吸引与承载全球高端创新资源的先决条件。只有当本土创新体系本身具备一流的问题提出能力和解决方案产出能力,才能在全球创新对话中占据平等地位,使我国从技术应用市场跃升为原始创新“价值实现地”。
其次,制度化的开放合作网络构成了生态系统的“循环经脉”。“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等机制化平台,其战略意义在于构建多元、稳定、可预期的协作渠道。这需要从零散项目合作,升级为共同建设联合研发机构、共建创新园区、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等深度捆绑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新共同体”,系统性降低对单一技术来源或合作路径的依赖。
最后,法治化与国际化的治理环境构成了生态系统的“运行土壤”。这要求建立清晰、稳定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科研管理体系,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科研伦理审查及人才权益保障等全链条。特别是在吸引与留住国际人才方面,需提供贯穿签证、居留、税收、家庭安置与职业发展的国际化综合服务,同时以透明、法治化的方式管理必要的安全边界,从而营造出“近者悦、远者来”的持久吸引力。
主动布局提升系统能级
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关键在于实施一系列能迅速提升系统能级的精准策略,将静态的“生态要素”转化为动态的“创新产出”。
一是推动“政策特区”成为制度创新的先行地。其关键在于赋予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更大的改革自主权,试点建设若干“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这些区域应深度参与全球科研创新网络,率先建立符合大科学时代协同规律的治理框架。核心举措包括实施科研物资与数据跨境流动的“白名单”便捷通道管理,为外籍顶尖人才提供覆盖居留、医疗、子女教育的“一站式”服务包,大幅降低国际合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支持区内机构与国际顶尖伙伴共建实行国际化治理的联合实验室,在特定领域探索“揭榜挂帅”和经费使用“包干制”等模式,使其成为汇聚全球一流智力开展深度合作的稳定平台。
二是构建“人才环流”的常态化与机制化通道。智力资源的互动效能,远比单纯的人才持有更为重要。政策应着力于设计灵活多样的合作载体,形成常态化的“智力环流”。可设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化短期研究资助计划,如“前沿科学中国工作站”,专项吸引海外优秀学者来华进行为期数月到一年的实质性合作研究。在国家科技项目设计中,明确设置一定比例由中外团队联合承担的开放性课题或岗位。此外,大力支持我国科研机构成为国际顶级学术会议、重要科技竞赛的发起者或永久主办方,实质性增强我国在国际学术议程设置和规则形成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三是建立基于“清晰规则”的开放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实现高水平开放与有效安全管控的平衡,依赖于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规则,而非模糊的行政裁量。首要任务是制定并动态发布清晰的科技合作领域管理指引,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鼓励、限制及禁止的合作领域与行为,使各类创新主体能够对合规性形成稳定预期。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压实到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层面则转向提供标准化风险评估工具、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推动外部监管要求内化为机构自身的治理能力。在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全球高度关注的领域,应主动牵头或深度参与国际伦理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在国内“政策特区”试点建设中得到国际认可的专业伦理审查机构,可在实践层面引领相关治理规则的演进,以负责任的开放姿态赢得国际信任。
(作者张晓静、李辉分别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高级经济师、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