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长期实践中,我们探索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让国家发展规划从“工作遵循”升级为“法律规范”,就是要把经过历史检验、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发展中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明显增多。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保持战略定力、稳定发展预期、凝聚发展合力,让国家发展规划真正发挥战略导向作用。
随着发展不断深入,区域、城乡、产业、生态等各领域规划日益丰富细化,规划数量增多、覆盖更广、专业性更强,也带来政策协同难度持续加大等问题。实践中,“规划打架”、“政策冲突”、“多头管理”等问题也时有出现,影响治理体系整体效能。为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正是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理顺规划体系内部关系,健全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比如草案规定,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通过立法,可以更加清晰地从制度上厘清国家规划与专项、区域、空间规划的层级关系、功能定位、衔接规则,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让各类规划、各项政策都服务于国家总体战略,确保发展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步调一致。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
国家发展规划关乎国计民生,连着千家万户,从就业岗位、教育资源、医疗养老,到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每一项指标、每一个任务、每一项部署,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划的生命力,在于接地气、合民心、汇民智;规划的执行力,源于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与共同参与。
草案坚持将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要求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让发展规划更有温度、更接地气、更贴合实际,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奋进力量,把国家宏伟蓝图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最广泛、最深厚、最可靠的群众根基。
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再好的规划,如果落不了地、执行不到位,也会沦为空中楼阁。现实中,个别领域、地方仍存在“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形式主义问题,有的“换一任领导、变一套思路”,随意调整规划、中断既定部署,严重损害发展连续性与政府公信力。同时,规划实施中还不同程度存在重编制、轻执行、弱评估、缺问责等问题,导致目标任务落地打折扣、重大项目推进慢、约束性指标落实不到位、资金资源使用效益不高,影响了国家战略部署的整体成效。
为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核心要义之一就是构建全周期、多层次、刚性化的监督评估与实施保障体系,以制度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草案明确建立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机制,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定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将规划实施成效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重要参考;严格规划调整程序,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从制度上杜绝“朝令夕改”、防止“半途而废”、整治“悬空落实”。通过立法压实责任、规范流程、强化约束,让规划从“纸上”落到“地上”,从目标变为成果,确保国家发展战略一茬接一茬、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推进。
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既是对长期成功实践的制度升华,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战略性安排。以法治护航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必将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坚实、更稳定、更持久的保障。
(记者:梁佩韵 审核:李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