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 求是网

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来源:《红旗文稿》2026/5 作者: 李 作 2026-03-13 10:43:18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这一重要论述为进一步深化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加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处力度,有效提升科技赋能腐败治理水平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是腐败增量的新动向新表现。新型腐败是相对于传统腐败而言的,其“新”主要表现在腐败涉及的领域不断蔓延;而隐性腐败则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更强调腐败方式和腐败手段的升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很多腐败之所以“新”,在于其手段之“隐”。因此,准确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是精准施策的前提。

  腐败链条从“单线式结构”变为“网状式结构”。传统腐败主要表现为行贿人、受贿人简单的二元结构,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权力寻租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公职人员到特定利害关系人,从直接行使公权力的人到凭借相关优势地位或影响力而侵蚀公权力的人,涉案主体逐渐扩散到受贿人的配偶、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甚至“政治掮客”等。随着涉案人员范围的扩大,腐败链条的单线式结构演变成多涉案主体之间的网状式结构,使得腐败性质认定呈现出复杂性。比如,特定关系人受贿敛财,根据涉事领导干部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程度不同,既可能认定为共同受贿,也可能是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干部构成违纪等。此外,由于参与腐败的链条长、主体多,并非简单直接的“一对一”行受贿关系,除相关领导干部外,还涉及对包括特定关系人、中间人和请托人等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收受的财物从“直接性财产”拓宽到“虚拟性利益”。传统腐败主要收受现金、古玩、字画、金条、玉石珠宝等实体物品,具有易识别、可计量的特点。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持,收受财物的种类随之扩展到包含期权、数字货币、股票、股份、预期收益、债权债务等形式多样且难以被实际感知的虚拟性利益。比如,有的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从请托人处索要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直接转包给第三人获利;有的则让行贿人给自己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或者通过购买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等等。这类虚拟性利益的出现增加了腐败行为性质的辨别和犯罪数额计算的难度。

  利益获得从“即时性”到“延时性”。传统腐败表现为财物在涉案当事人之间直接流转、权钱交易的兑现时间间隔短等特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拉长了财物兑现的时间长度,通过“情感培育”、“资源预埋”等柔性手段,将短期利益交换变为分阶段、跨周期的长期合作,受贿人替他人办事表面上未取得财物,实际上是由第三人代持,在谋利事项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通过正常退休、“逃逸式”辞职等方式,先脱离组织,成为“自由人”,再以各种名义变相完成利益输送,实现权力的延迟变现。在腐败发生的时间上,任上办事、任后收钱现象频现。在腐败发生的方式上,通过“影子公司”、“期权腐败”等方式,给利益输送套上市场化“马甲”,披上合法化“面纱”。在腐败行为实际获益上,收受的期权和预期收益直到变现才能确定涉案金额,给定性量刑增加了难度。

  腐败主体从“表面化”到“隐身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权力寻租手段更趋隐蔽性,腐败主体通过寻找“白手套”和“钱袋子”,让特定关系人以代持、代收的方式收受财物,并通过表面合法形式完成背后的受贿行为,形成“我办事、他收钱”、“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之后再借助一定的利益分配机制获得财产,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实现利益输送。腐败主体从“台前”隐于“幕后”、从“现身”变为“隐身”,导致腐败问题背后的行为人、代理人难以被定位与识别。

 二、信息化技术在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的作用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推动了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应用,并贯穿线索发现、案情分析、审查调查、案件决策等办案环节,有助于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从被动到主动、从分散到协同、从“个案化解”到“系统治理”的全方位转型。

  辅助案件线索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产生往往采取“利益延时兑现”、“主体网状关联”等相对隐蔽的方式,降低了腐败线索被暴露的可能性,使得信访举报、专项检查等传统腐败发现方式难以奏效。信息化技术重构线索发现逻辑、拓宽线索来源、强化线索精准识别,实现线索获取从被动接收到主动挖掘的根本性转变。以数据频次统计、多维度对比、趋势研判为调查逻辑,对资金流向、项目分布、审批节奏、人员关联等关键要素进行交叉比对和深度挖掘,把权力运行中潜在的异常模式、偏离轨道的行为趋势转化为可识别、可预警、可核查的风险信号,推动线索发现从经验判断转变为数据驱动,提升科学性与精准度。

  辅助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信息化技术通过证据获取、查获涉案人员及辅助讯问谈话,助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审查调查工作。在证据获取方面,信息化技术推动证据形态向数据化、智能化方向转变,通过挖掘海量数据、多源信息交叉分析及人工智能算法建模等技术模型,从电子轨迹、物联网设备、金融交易等非传统载体中提取关键且难以被发觉的隐蔽证据,并围绕“人财事权”等监督要素,将看似无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整合,进而构建起全面反映监督对象和业务全貌的数据全流程证据链。在涉案人员追查方面,调查人员在掌握相关线索的基础上,通过技术追查,利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运用多源数据关联分析、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查找与分析相关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重合度、银行流水交互等情况,从而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存在逃脱等情形。在辅助讯问谈话方面,信息化技术可以有效识别普通人难以发觉的情绪、神情、心理异常,通过个体在受到外来声音源和视觉源作用后产生的生理信号、肢体语言、声音、微表情,利用心理学、生理学、神经科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以及信号分析处理、人工智能等诸多前沿科技,捕捉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理敏感点、异常点,抓住被调查对象的心理焦点,精准锁定涉案人员,高质量开展针对性讯问谈话。

  辅助案件情况分析。传统腐败案件的分析依赖证据和经验的结合,追求事件的因果性。信息化技术以数据驱动为核心,追求事件的关联性,通过转变分析逻辑、丰富分析方法、强化可视化呈现,实现从经验判断到数据佐证的分析路径。这种分析逻辑不再局限于证据与结论单一因果关系的探寻,而是从多维度证据中识别潜在关联,发现隐藏在复杂情形背后的隐性关系,判断案件发展的动因、过程以及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采取归因分析、相关性分析、聚类分析等多种数据分析方法,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并依托自助查询、自然语言分析等功能,融合传统的统计分析和更加灵活的建模分析,以可视化方式对数据间隐含的关联和异常进行描述和展现,有效协助办案人员将大量低关联、低价值的信息转化为少量高关联、高价值的证据,提升案件分析能力。

  辅助案件处置决策。信息化技术通过关联图谱分析和直观展示,能够及时厘清案情脉络,帮助办案人员迅速掌握对象关系和案件事实,科学提供研判思路,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在此基础上,将规章制度的核心逻辑、关键内容进行归纳提炼,转化为实时监测、自动执行的数据规则和算法模型,并对录入信息库的裁判文书、案件情况等各类资料添加数据标签,按照罪名、级别、年龄、性别、案件阶段等要素进行分类,从而实现类案推送和定性量刑参考,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决策。同时,推动案件决策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通过对个案中暴露的制度漏洞、监管短板进行分析,推动相关领域建章立制、优化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

  三、运用信息化技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路径思考

  当前,信息化技术尚未实现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完全融合,还需要从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技术支撑、丰富应用场景、培养专门人才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不断提升运用信息化技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

  强化数字纪检监察工作推进的顶层设计。推进数字纪检监察工作是顺应数字化改革浪潮、提升腐败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抓手,更是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隐蔽性、复杂性难题的重要路径。要依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要求,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以应用牵引建设、以建设支撑应用,高标准推进纪检监察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纪检监察大数据办案中心建设、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及纪检监察科技装备建设,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部署落地,及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在推进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序稳妥的原则,防止出现急于求成、重复建设的现象。同时,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厘清权责边界,明确技术应用的合规性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

  建设高标准的数据平台。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应用,实质上是数据、算法、算力的深度运用和充分融合,目的是通过强化数据驱动、算法学习、信息共享、标准统筹,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机制。数据作为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基本养料”,其质量事关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成效。目前,不同部门或机关之间的数据尚未打通,规范统一的数据收集及适用机制亦未完全建立。因此,应当加快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安全标准,将分散在各部门、各机关的业务数据系统性地汇聚到监督平台,实现全要素覆盖、全流程贯通、全领域标准、全系统共享,充分发挥数据的功用。同时,数据事关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必须加强对数据的监管,防止出现泄密事件,确保数据安全。

  研发不同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场景。过去,一些地方纪检监察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以案促改等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督流程不够畅通等问题,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效能。现在依托数字平台,根据不同办案环节,在数字监督检查、数字审查调查、数字案件审理等环节嵌入监督模型,能够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比如,在数字监督检查环节,可以建立智能风险预警模型,通过多源数据碰撞、智能规则引擎、动态风险画像,输出高价值问题线索、区域性廉洁风险报告,以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生特点建立专门化的监督模型。比如,针对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环节频发的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虚报工程量等腐败问题,可以利用投标文件元数据、保证金流水、工程进度与支付数据,建立围标串标识别模型、资金异常预警模型,通过支付进度与工程进度比对、收款账户异动监测,及时发现不同的腐败风险点。此外,亦可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建立相应的监督模型,紧紧围绕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和廉政风险点,聚焦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建立审批行为偏离度分析模型,使其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培养专门的数字纪检监察人才。目前,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业务人员往往对信息化技术并不精通,这种“人”与“技术”分离的现状影响了数字纪检监察优势的充分发挥,不利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对此,应从培养端、研发端和应用端入手,坚持一体推进,打通专业与技术之间的隔阂,提高办案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在培养端,可以在纪检监察学专业课程中增设数字纪检监察相关课程;建立健全“法纪+技术”融合培育机制,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数字纪检监察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在研发端,积极吸收办案人员全程参与相关数字纪检监察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过程,将纪检监察办案业务融入信息化技术之中,确保研发出可用、好用且符合纪检监察办案特性的人工智能产品。在应用端,通过实践牵引,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熟练运用技术工具的能力,严格规范流程,加强实时监督检查,不断适应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迫切需要。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数字纪检监察科学实验室研究员)

  责任编辑: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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