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并就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作出系统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对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产权保护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财产权利进行确认、保护、管理和处置的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从历史维度看,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公平交易环境,进一步激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活力,有力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推动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今年全国两会进一步强调“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体现了党中央对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系统谋划。
从现实需求看,高质量发展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据产权、知识产权等产权形态日益成为经济竞争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影响了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和投资预期。“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正是对这些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回应。
从制度逻辑看,产权保护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制度支撑。“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落实这一要求,关键在于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每一个经营主体都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才能真正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大而不强、不优的问题依然存在。我国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跃升时期,如何规范涉企强制措施与执法行为、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边界、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卷式”竞争等,是“十五五”时期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些强制措施和执法行为的滥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存在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有的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财产,有的长期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同时强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直接关系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使用不当将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从实践情况看,涉企执法司法中强制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问题,个别案件中存在措施适用不够精准、财产处置不够及时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发展信心。对此,应当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坚持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完善涉案财物分类处置机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健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采取重大强制措施和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评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在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管辖规则,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作和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提升涉企执法司法的规范化水平。
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部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足。产权保护的核心功能是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企业家只有对产权保护有稳定预期,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增强发展信心,需要构建可预期、可信赖的产权保护制度环境。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来自中小企业,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当前,中小企业创新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产权困境还来自产业链中的不对等交易关系。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援助机制,完善快速确权维权机制,推动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完善“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激励更多中小企业投身科技创新。
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2025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秩序作出了系统性回应,实现了三个层面的制度跃升。在原则层面,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避免形成制度性歧视,体现了从“事后规制”向“事前预防”的治理逻辑升级。在规则层面,将数据确立为独立的竞争法益加以保护,使竞争秩序的维护从物理空间延展至数字空间,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产权保护的新需求。在治理层面,首次确立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的主动管理义务,拓展了公平竞争治理的主体格局。这些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竞争法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的重要转变,为维护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也要看到,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数据爬取、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算法歧视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亟待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法律体系。
“内卷式”竞争阻碍良性竞争。所谓“内卷式”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的恶性价格战、过度营销、资源浪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企业自身利益,也破坏行业生态和市场秩序。“十五五”规划纲要特别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将治理“内卷式”竞争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禁令,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条款直指平台经济中凭借定价规则向中小商家转嫁经营亏损的突出问题,弥补了现行竞争法律对平台强制低价行为规制不足的制度短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将保护范围从横向竞争关系扩大至纵向交易关系。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除了法律规制,还需要在行政层面加强行业监管,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创新发展;在行业自律层面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行业规范和商业伦理,实现法律规制、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协同。
三、推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系统集成,提升执法司法效能
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聚焦系统集成、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上下大力气。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部署,应准确把握当前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重点任务,在法律规范、执法司法、制度配套等方面协同发力。
完善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产权保护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法典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强了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不断修订完善。近年来,密集出台的一系列立法成果,展现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速构建的强劲势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基础性法律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统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的新课题,从数据权益保护、平台竞争规制到中小企业账款保障实现了突破。这两部法律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共同构成了产权保护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体现了从宪法确权、民法保障到竞争法规制的完整制度链条。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涉产权刑事法律制度,明确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依法惩治侵犯产权犯罪行为;加强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统一裁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完善涉外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对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新兴领域产权保护规则。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型产权形态,传统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面临调适的迫切需要。在人工智能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引发了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边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算法模型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亟需明确相应的执法司法标准。在数据产权领域,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产权界定、流通交易和权益保护需要建立专门的执法司法规则,特别是要厘清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和侵权认定标准。在绿色产权领域,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和“双碳”目标的推进,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新型产权的交易纠纷和侵权救济,需要纳入执法司法保护范畴。在生物技术领域,基因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新兴领域虽然各有其特殊性,但共同面临产权客体非物质化程度高、权利边界模糊性强、跨领域交叉融合深入等挑战。对此,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及时将新型产权纳入法律保护框架,避免制度供给滞后于实践发展,同时为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探索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强化平等保护的制度保障。平等保护是产权保护的核心要义。我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关键在于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和制度性歧视,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计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产权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
完善执法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产权保护涉及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个领域,需要形成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为健全执法司法协同机制指明了方向。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推进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协调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统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产权保护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有效解决产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司法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产权保护的实效。“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执行工作仍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有关司法部门下大力气解决。健全国家执行体制,需要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打造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一流营商环境。产权保护是营商环境的核心指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将“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产权保护相关指标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在产权保护领域持续发力。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规则,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产权登记、纠纷解决等服务效率;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总之,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保护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邃思考和系统谋划。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
责任编辑:肖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