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文化创新的重要动力,深刻影响文化的发展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这为新时代文化创新指明了发展方向。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AI(人工智能)正深度融入文化生产与传播全过程,成为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的重要支撑。然而,AI赋能文化创新也面临伦理失范的挑战,唯有夯实技术底座、强化伦理关怀、提升主体素养、加强制度规范,方能使其真正成为文化创新的“向善引擎”。
夯实技术底座:提升AI赋能文化创新的智能性
技术向善的基础在于应用的稳定、安全与可靠。从用户视角看,技术的“善”首先体现在高效、易操作且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极易损害用户利益,进而偏离“善”的目标。对于AI而言,其在文化创作与传播中能否准确高效识别用户命令、理解用户意图、满足技术需求,以及是否会造成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直接关系其价值导向与社会效果。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提升AI的智能性。一方面,应增强AI对文化语境与用户意图的理解能力。必须持续优化生成式模型与多模态算法结构,提升AI对文本、图像、音频等多种符号的综合解析能力,整合多元文化数据资源,提升模型训练的文化适配性与价值敏感性,使AI更准确地理解不同语境中的文化内涵与价值表达。另一方面,应着力提升AI赋能文化创新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应在技术设计中嵌入安全治理理念,完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系统运行稳定性建设,并建立常态化的技术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对生成内容与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动态评估与持续优化,从源头上降低技术失误与风险。
强化伦理关怀:培育AI赋能文化创新的智慧性
技术向善的本质在于坚持正确价值取向。知识只有与伦理结合,才能更好服务文化创新。在文化创新活动中,要培育AI的智慧性,使其与伦理结合,才能避免价值偏离。首先,应强化对AI赋能文化创新的伦理反思。当前,AI赋能文化创新中出现了低俗内容生成等伦理失范现象,因此必须通过理论反思与实践检视,及时纠正偏差,引导其向“善”发展。其次,应推动将伦理要求嵌入AI设计全流程。AI并非价值中立,其算法逻辑、数据来源以及模型训练方式都会影响生成内容的价值取向。因此,需要将伦理考量贯穿AI开发全过程,在算法设计、数据筛选与模型训练中体现文化多样性与社会责任,使AI赋能文化创新活动具备内在的价值约束能力。最后,应强化社会层面的伦理引导。AI赋能文化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若缺乏广泛的伦理共识,技术应用容易被单一商业逻辑所主导。因此,应通过社会教育与政策引导,推动形成理性认知与价值共识,引导各类主体在AI赋能文化创新中自觉遵守规范。
提升主体素养:增强AI赋能文化创新中人的主体性
技术向善的关键在人,核心在于提升用户道德素养与专业素养。由于技术具有鲜明属人性,其应用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更取决于用户的能力和目的,且后者在根本上决定着技术应用的价值取向。因此,提升AI赋能文化创新中人的主体素养是确保技术向善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应提升AI文化创作者的道德素养。AI在降低创作门槛、加快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可能放大个体价值偏差。因此,需要通过伦理教育与职业规范建设,引导文化创作者在使用技术过程中保持清晰的价值判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与文化使命感,确保文化生产坚持正确导向。另一方面,应提升AI文化创作者的专业素养。尽管AI具备强大的生成能力,但其创造性仍依赖人的引导。为此,文化创作者既要加强对AI技术原理的学习,提升技术运用能力,也要提升文化理解与审美判断能力,对生成内容进行有效甄别与再创造。通过道德素养与专业素养的协同提升,确保人在AI赋能文化创新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实现人与技术的良性互动。
加强制度规范:强化AI赋能文化创新的规范性
技术向善有赖于制度的有效规范。由于技术的创造与使用受制于技术主体多元复杂的目的与需要,仅靠伦理引导难以形成稳定约束,必须通过制度对技术运行进行价值校准。因此,推动技术向善,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与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两个方面协同推进。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AI赋能文化创新的行为边界与责任体系。围绕AI文化创作与传播,重点规范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数据合法使用、隐私保护以及平台责任界定等问题,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防止技术滥用。同时,应加强对文化传播的管理,遏制虚假信息扩散,为AI赋能文化创新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应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政府应发挥制度供给与宏观引导作用,平台与技术主体应强化自律责任,在算法设计与内容管理中嵌入规范机制,行业组织应通过标准制定与专业评估发挥引导作用,社会公众则通过监督与反馈形成外部约束。通过多主体协同发力,在刚性约束与柔性治理相结合的基础上,推动AI赋能文化创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向善。
(作者分别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TJKS23-004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