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时代,我国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202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亦明确,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从“管得住”到“管得好”这一字之差,蕴含了丰富的制度变迁原理。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秩序的构建从单纯强调风险防范转向了秩序与活力共赢,也对“有为政府”的治理效能与监管逻辑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如何做到“管得好”?监管创新是重要抓手与制度保障。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带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监管体制,鲜明地呈现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高度结合、互动演进、相互激励的现代监管模式特征。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大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转型。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进入法治化转型新阶段;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再次强调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信用监管手段借助信息数据的搜集、汇总与整合,能够对微观个体实现精准“画像”,对经营主体进行全景化、连贯性、无死角的调控。相较以往的传统监管执法模式,信用监管在数字信息技术的赋能下极大提升了监管效能。譬如,北京市依托“风险洞察平台”,形成企业的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为实时监测年报数据异常等高风险行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不仅如此,信用监管的制度创新通过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的声誉机制,还能够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内驱动力;通过监管资源的差异化配置,能够有效激发经营主体的合规意愿。
从“有为政府”的角度观察,信用监管创新不仅可更高效地完成“管得好”的风险管控任务,也可进一步降低优质企业的潜在成本与隐性负担;从“有效市场”的维度出发,信用监管更为统一且标准化的监管执法模式,有助于破解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壁垒和卡点。
除了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也必不可缺。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更多强调要为产业模式多元并带有新质生产力属性的未来经济预留宽松包容空间,以灵活动态的适应性治理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以此实现经济秩序“放得活”的目标。
“十五五”期间,我国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新经济业态尽管蕴含发展潜力,但也带有不确定性、成长性与颠覆性特征,更加需要构建与新业态相适配的动态化监管创新模式。在此背景之下,中国特色的包容审慎监管应运而生。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全国各地涉及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的地方立法中,包容审慎监管均是重要的规范条款。
包容审慎监管旨在为新经济业态的创新试错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与缓冲空间,通过设置监管“观察期”“过渡期”等提供柔性化的监管行为指导,只有触及安全底线时,执法机构才会介入。譬如,江苏泰州海陵区针对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业态,明确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适用范围。2025年以来,已对58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106起案件从轻处罚、对343起案件减轻处罚,共计为企业减免罚款金额超3000万元。
放眼“十五五”,在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目标引导下,中国会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监管创新的法治化与制度化,实现经济秩序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