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 涉外法治论 - 求是网

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 涉外法治论

来源:《求是》2026/09 作者:莫纪宏 2026-05-01 09:00:00

  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涉外法治论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涉外法治论述

莫纪宏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对涉外法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思想引领。

  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涉外法治建设主要围绕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外交政策展开。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废止了旧中国缔结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法律原则。制定涉及对外贸易、外国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涉外经济活动提供基本法律依据。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新中国对外关系原则,规定对国外华侨以及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新中国获得了应有的重要国际法地位。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涉外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涉外法治实践相对有限。

  改革开放揭开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新篇章。1979年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来又出台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为吸引外资营造制度环境。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根本法依据。随着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2001年11月11日,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法律文件。我国积极主动肩负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涉外立法,涉外法治建设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不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深化和快速发展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日益增长的涉外法治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从“涉外法律工作”到“涉外法治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涉外法治的认识不断深化。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重大问题,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谋篇布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加快涉外立法步伐,先后制定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反外国制裁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含涉外条款的法律。加强涉外执法和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涉外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涉外司法专业化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法治声音。

  “十五五”时期,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塑造于我有利的发展和安全环境等现实需要,都对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我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变得空前紧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是我们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从原来国内法治中涉外管辖的“应当管辖”、“有权管辖”,向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够适用”、“有效适用”拓展,同时,吸收国际法治和外国法治中有用、有利因素。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涉外执法司法水平还有待提高。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变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国内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体系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持续完善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参与度越来越高,面临的涉外法治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我国相关制度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效力层级低、系统性不足,虽在部分领域提出规则主张,但对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影响有限。在实施层面,具备新兴领域专业知识与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仲裁员等人才稀缺,在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衔接互认、跨部门涉外执法协同联动、涉外司法审判国际公信力等方面仍存在差距。综合来看,我们应对国际经贸斗争、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也不够强,需要加快弥补。只有持续建设涉外法治体系、提高涉外法治能力,才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引进来提供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和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

  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也迫切需要筑牢法治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制裁与反制裁、干预与反干预、“长臂管辖”与反“长臂管辖”等斗争激烈。美国为维护霸权地位和绝对优势,一方面频频出台包含“次级制裁”的单边制裁法案,强力打压被其视为对手的国家和外国高技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霸权主义;一方面处心积虑构筑“小院高墙”,制定众多专门性法律,对本国技术采取更严密保护措施,破坏全球合作。对此,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等专门法律已构建法律反击框架,但在跨境证据获取、资产追踪冻结、对企业精准合规指引等执行层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必须充实应对各方面挑战的法律工具箱,构筑能有效识别和阻断各类外部风险的法治“防火墙”,保障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企业和公民权益。

  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我国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还包括“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看到,我国在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中的分量迅速上升,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多边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版图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正义力量,我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为全球治理体系与时俱进贡献智慧和力量。还要看到,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国际地位还不相匹配,如何提出能够凝聚国际共识的中国方案并推动其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是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既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深入推进涉外法治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夯实涉外法治工作基础。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首先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例如,紧密跟踪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的激烈博弈进展,主动、及时开展国内相关立法与修法工作,推动形成既符合国际实践发展方向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方案。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既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运用当前立法制度、规则,及时出台涉外工作所急需的“小快灵”法律;也善于长远谋划,提高预判力,进一步探索完善与涉外立法特点相适应的立法程序制度。

  新时代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图为2026年1月6日,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务区,公益律师在回答企业工作人员有关涉外法律的问题。 人民图片 孙凯芳/摄

  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是提升涉外法治能力和水平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涉外案件大幅增长,“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约12.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案范围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投资、运输、对外工程承包等领域,向跨境电商、电子单证、跨境破产、离岸金融等新领域加速拓展。同时,随着全球供应链的重构和数字贸易的兴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服务贸易纠纷,以及与之相关的跨境支付、运输、保险纠纷持续增多。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要提升涉外执法水平,坚持公正、公平、透明原则,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执法能力,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涉外司法质量,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锻造涉外法治实战能力,对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持续细化实施机制,建立跨部门快速会商、任务清单交办、分级联动执行的响应机制,加强跨境调查取证、资产追踪冻结等技术能力建设,确保迅速、精准、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公正高效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国际争端,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

  以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是涉外法治能力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走向世界,遇到的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也更多更复杂,既面临国际法律文化差异、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元等法务实践难题,也面对西方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等风险挑战。要甄别纠纷性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有理有利有节应对。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公民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提高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优化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供给,针对涉外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不足、支持相对有限等问题,打造“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协同的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等机制,实施好新修订的仲裁法,着力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大力推动仲裁在涉外经济场景中应用,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帮助企业、公民运用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支撑。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仍不相匹配,比如,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能够在政府间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不够;兼具法学、科技、外语、国际贸易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人才培养体系存在学科定位不够清晰,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伦理、深海极地外空等新兴领域实务教学相对滞后等问题。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逐步构建以法学为基础,以金融、人工智能、国际政治等专业领域为支撑的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面向涉外实务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涉外诉讼、涉外仲裁、涉外法律谈判等重要技能,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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