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快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6年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开局之年,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相关内容,本刊约请法律专家分别从“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培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供读者参考。
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 黄惠康
当前,国际竞争日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环节,其体系包括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治监督体系和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为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五五”时期,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任务之一。
一、“十四五”时期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十四五”时期,锚定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我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六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和宏伟实践徐徐展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的涉外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涉外立法工作进入加速推进期。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截至2025年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8部法律中,专门涉外法律有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70部;在611部行政法规中,专门涉外法规有123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规210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涉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纷纷出台落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增强,涉外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反制美西方单边制裁行动日益规范化,出口管制执法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贸易救济执法机制日渐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更加主动。
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的力度增强。涉外司法工作质效稳步提升,构建起有效的司法合作网络,境外合规守法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在制度建构、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涉外法律配套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强。针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与“走出去”的公民和企业管理人员这一“关键群体”的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实现精准覆盖,建立起“守法—防风险”的教育与服务链条,有效提升了境外合规经营意识与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在政策引领、服务创新、平台建设,以及打造一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和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等方面取得新成绩。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行列。“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我国积极组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倡导并推动成立国际调解院,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性空白,也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公共产品。
涉外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扎实成效。涉外法治被列入国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国家在16所高校设立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并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还在部分高校实施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依托重点法学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速推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
二、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与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相关联的体制机制。涉外法治能力建设,既包括“硬实力”,如反干涉反制裁的能力、中国法域外适用能力、法治保障能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能力等;也包括“软实力”,如法治意识、国际传播能力、国际话语权等。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涉外法治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纽带,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部分。与国内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相比,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如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称;等等。因此,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成为回应经济全球化时代法治建设需求、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具备一个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调规则和标准的协调、对接和互动,其本质是构建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格局,发挥法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用好全球市场和资源发展自己,又推动世界共同发展。”涉外法治是国家以法治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逐步提升引领全球规则、标准、制度制定的能力水平,为国际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助推我国更深融入、积极参与并主动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体系,强化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
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使涉外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实践证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除了要运用好政治和外交手段,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法治支撑。因此,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法治斗争能力。
三、不断探索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与实施方案,健全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涉外法治各分系统及子系统。在国际层面,还要进一步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基础,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厚植涉外法治的制度根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科学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前提。要继续坚持制度为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五措并举,持续加快涉外立法进程,完善系统集成。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牵引,继续高度重视补短板强弱项,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推进一批亟需的专门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细化基本涉外法律制度,及时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提高立法的“专、精、细”水平,增强涉外立法质效。
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破解涉外法治的落地难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涉外法治的核心。要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涉外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治”。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涉外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完善对美西方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确保中国法在域外的有效适用。
强化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夯实涉外法治的民意基础。全民守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坚持把提升涉外法治思维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工作,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与“走出去”的公民和企业这一关键群体,强化境外合规守法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合作方市场行情、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健全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管控机制,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防止掉入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陷阱。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建设,强化涉外法治的智力支撑。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的智力支撑。要加强宏观谋划和统筹协调,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服务市场,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力培育一批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同国际规则接轨,加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壮大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公证、会计、税务、审计、翻译、海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争议解决等配套齐全的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大力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建设,提高以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之一。涉外法治要在协调推进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发挥桥梁作用。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加快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
(作者: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肖景华
培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
◎ 杜焕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成效。伴随国家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求,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既要立足当下,服务“走出去”、解决国际争端等现实需求;也要着眼长远,为国家储备一批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高端人才。
一、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主体力量,其培养的底色和成色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维护。我国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存在数量不足、经验不够、复合型能力欠缺等问题,与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适配度还不够。
从人才结构的定位来看,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现阶段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知识体系更新滞后、“学用脱节”、学生“通晓规则”与“实战能力”之间有差距、毕业生“单一技能”与“复合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难以快速适配一线涉外法治实务工作要求。与此相反,面向市场的商业型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较为充足,这类人才以民法、商法、经济法等为核心知识体系,服务于企业跨境贸易、投资、商事争议解决等市场化需求。经过多年培养,这类人才已形成一定规模。在全国80多万律师队伍中,商业律师占据主体,基本满足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客观需求。但是,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来看,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相对匮乏,尤其是海外利益维护等领域的专业人才更为稀缺。
从专业领域的分布看,缺乏公法型涉外法治人才。公法型涉外法治人才以宪法、行政法、国际法等专业为基础,围绕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专注于国际司法、国际仲裁、规则制定、干预反干预、制裁反制裁等领域,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关键少数”。公法型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价值高,直接关系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当前,我国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争端时,明显缺乏公法型涉外法治人才。但公法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难度大,需要兼具深厚的国际法理论功底、精准的国家立场把握、熟练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丰富的国际争端处理经验,以及对国际关系、地缘政治方面的深刻理解。同时,由于国际司法案件、金融主权、国家安全相关争议等业务数量有限,培养规模要适度,且保证“关键时刻用得上”。
从解决争端的实践来看,缺乏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育,需要“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发力。国际法院(ICJ)自1946年成立以来受理案件约200宗,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处理案件600余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自1966年以来受理案件约1000宗,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自1996年成立以来登记案件共30余宗,每一宗案件都直接关系涉案国的重大利益,亟需高层次、专业化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支撑。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工作者对国际法律服务前沿的接触和历练还远远不够。国内能常态化组织学生参与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投资仲裁模拟法庭等竞赛的高校仍是少数,多数学生进入国际组织、境外律所及仲裁机构等开展实习的覆盖面窄,缺少实践经验。因此,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简单沿袭市场化人才的培养逻辑,而应树立“战略储备”理念。这类人才的价值不在于“日常使用”,而在于关键时刻的支撑作用,需要国家层面进行长期投入、系统储备,做到“备而用之、用而备之”。
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仍存在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储备上存在明显短板,缺乏常态化的储备机制,亟需在完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上花大力气、下大功夫。
建立“理论+实践+国际视野”一体化培养体系。必须打破“从校园到校园”的封闭培养模式,让涉外法治人才有机会深入涉外业务一线,参与重大案件处理,接触国际规则制定,在实践中拓宽国际视野。邀请实务部门专家、资深律师、国际组织官员等走进校园,担任兼职导师,分享实践经验和前沿动态,形成“走出去”与“请进来”双向互动的培养格局。打通校企政壁垒,强化实践赋能培养模式。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场景的滋养,必须打破高校、企业、政府之间的壁垒,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培养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的联系,开展沪港合作班等交换生项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信息共享。建立灵活的人才调用机制,让储备人才在关键时刻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履职。同时,通过常态化的实践锻炼保持其专业能力,避免“备而不用”导致的能力退化。
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深化与涉外法治实务部门、跨境企业的合作。例如,针对“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开设“小语种+法律”的双学位项目;针对国际争端解决需求,与国际仲裁机构合作设立实训基地;针对企业“走出去”合规需求,与跨境企业联合开设涉外合规实务课程。通过定制化培养,实现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同时,强化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训,引入国际真实案例,组织模拟国际仲裁、模拟国际法庭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升专业技能。此外,还应拓展国际交流渠道,借鉴沪港、深港合作班等成功模式,与香港及国外知名高校建立交换生项目,让学生沉浸式学习国际法思维、国际规则和跨文化沟通技巧。
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组建由法学教育管理专家及法律实务界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从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基地、学生反馈、用人单位满意度、社会评价等方面,确定各项监测和评估指标,制定明确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办法,突出对教育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规范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流程、职责要求和具体期限,及时发布法学教育质量监测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教学质量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建立“解读报告—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在评估结束后及时向相关方提供详细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报告,搭建开放透明的沟通反馈平台,允许各方就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准确识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改进计划。
三、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目前,全国630余所法学院校拥有在校法学本科生35万余人、硕士生8万余人、博士生近1万人,具备雄厚的法学人才储备。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大有可为,必须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构建涉外法治自主学科知识体系。目前,涉外法治缺乏明确学科归属,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学科定位模糊,涉外法治尚未成为独立的学科方向,多数院校仅在国际法专业中设置相关课程,缺乏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二是课程体系陈旧,仍以传统“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主,与新时代涉外法治所需的海外利益保护、制裁反制裁、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前沿议题脱节。三是教材建设滞后,缺乏能够涵盖国内涉外法律条款、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及实践案例的综合性教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学科建设入手进行系统性重构。应择优遴选一批具备国际法学科优势、国际交流资源丰富、与实务部门联系紧密的法学院校,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涉外法治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评价标准,避免“换汤不换药”的形式化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增加公法层面的涉外法治课程,如国际争端解决、涉外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等。同时,强化语言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通识技能培养;加快法学教材建设,组织编写中国涉外法治概论及各分领域核心教材,兼顾理论性、实践性和前瞻性,统一教学内容和知识体系。
强化法学院校涉外法治人才专业培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紧紧抓住教书育人关键环节。一是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造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熟悉国际规则、外语能力强、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人才及后备力量。筑牢“德”与“法”的育人根基,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伦理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胸怀“国之大者”的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二是加强国际法学科专业建设,办好高水平国际法学教育。国际法学科专业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学科专业平台,要持续加强国际法一级学科建设和国际法本科专业建设。三是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以培养学生创造、创新、创业精神,提升法律素养和能力为核心,通过“六跨”,即跨学科专业(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法学与外语、经贸、国际关系、信息技术等学科的深度融合)、跨教学科研、跨学校学院、跨学历层次(探索本硕博贯通等新模式)、跨理论实践、跨国家地区(境内外联合培养)模式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四是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法学院校要拓展立体化实践教学平台,鼓励教师到处理涉外业务的机构轮岗、挂职,积累涉外实战经验,并精心组织学生到相关机构实习实践。
打造高水平法学教师、法学家和专家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教必先强师。”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法学专业教师是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既是法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者,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打造一支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更好满足当前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法学院校要重视和加强涉外法治师资队伍建设,在教育引导专业教师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保障其学术活动、教学活动、社会服务活动有充足的时间。既要通过本土化路径培育国际化师资,又要通过国际化路径引进国际师资。同时,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通过进一步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和支撑保障平台,促进涉外法治师资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肖景华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 甘 勇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商事活动日趋活跃。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多维法律风险,国际商事争议持续增加。能否妥善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不仅关乎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影响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这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支持国际调解院更好发挥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建设的前瞻性思考和系统性谋划。健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回应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也是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举措。
一、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时代价值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能为中外企业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增强经营主体投资经营信心;有利于推动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接轨国际通行规则,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对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提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办案水平、确保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在我国得到规范统一适用,以及扩大我国国际商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保护中外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平救济,遏制当事人投机行为,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保障海外投资利益,具有多元法律价值。例如,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审判流程方面,要专业、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其流程必须高效、规范、透明,且必须保障审判流程无论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便于遵守。为此,要优化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及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这要求制定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庭审工作规范等,构建国际商事法庭全流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案件管理体系。再如,在健全诉讼便利机制方面,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机制必须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这样,不仅推进国际商事纠纷信息化建设,满足中外当事人在多场景、多语种、多法域下的司法需求,而且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证明手续,通过视频见证等方式,提高证据材料跨境流转、当事人授权委托等工作的效率。
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需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健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推动涉外送达、涉外取证、外国公共文书免于认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国际司法合作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的积极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立场和决心。
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必不可少的要素。“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这一重大倡议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和推动,已得到156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原则化。“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跨国商事活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并实现合理预期。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顶层设计、创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体系化方案,将优秀司法力量充实到国际商事法庭,吸引优质专家资源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必将极大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而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二、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构建起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修订,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商事争议数量大幅攀升、新型纠纷不断涌现、争议问题日趋复杂、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的形势,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国际商事审判的配套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保护仍然有待加强。尽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篇扩大了中国法院法定管辖权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平行诉讼故意剥夺中国法院的管辖时,我国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仍有不足。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禁诉令机制,无法有效阻止当事人在境外提起平行诉讼以干扰或剥夺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这充分表明,抓前端、治未病的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需要对标国际实践,大胆创新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审判配套专业化服务缺乏统一标准。外国法查明、外语翻译、公证认证等诸多专业化服务缺乏统一标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跨境法律服务数据库、完善域外法查明专家参与诉讼程序等相应举措,但相关机制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仍有待提升。
国际商事仲裁的落地机制依然欠缺。随着我国仲裁法中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仲裁地概念,涉外仲裁制度迎来根本变化。为了保障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有效运行,人民法院亟需在确定仲裁管辖权、确定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颁布临时措施等方面,给予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临时仲裁更多支持和有力监督,以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增强仲裁市场的开放程度与国际竞争力。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尚存疑问。当前,我国尚未加入《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公约》,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尚未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导致作为商事调解成果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甚确定,妨碍“东方经验”在国际舞台发挥制度优势。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制度衔接有待畅通。首先,诉讼和仲裁衔接难。仲裁与诉讼是独立并行的两种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仲裁即排除诉讼,二者的衔接表现在诉讼对仲裁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但在实践中存在监督过度而支持不足的问题。其次,诉讼与调解衔接难。国际商事法庭的调解一般由包括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其角色性质和权限范围亟待厘清。专家委员进行调解所依据的具体规则、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均缺乏明确规定。再次,仲裁与调解衔接难。如何构建仲裁员与调解员角色分离的“隔离墙”机制,有效防止道德风险,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必须审慎考虑的重要环节。
运用数字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运用数字技术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面临诸多挑战。在国际商事诉讼中,文书电子化、证据数字化和庭审在线化提升了诉讼效率,但也带来了当事人身份核实风险、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真实性风险以及侵犯当事人听审权的风险。当争议解决涉及跨境数据传输时,还会引发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此外,应用数字技术获得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缺乏与“仲裁地”的连接,将无法根据《纽约公约》得到执行,从而面临跨国执行的挑战。
三、不断拓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具备战略眼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在制度创新、机制协同、人才建设三个维度协同发力,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目标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生动体现。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以法治元素为核心,健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涉外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因此,健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实际行动,也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目标的有效手段。
完善涉外立法体系和加强制度创新。要加强制度创新,增加法律供给,保护中国法院和中国仲裁管辖。一方面,保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保护中国法院涉外案件管辖权和中国仲裁(包括临时仲裁)管辖权,推动涉外争议的中国解决,增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公信力和美誉度。另一方面,在特殊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我国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相关的争议解决制度,丰富法律斗争的工具箱,完善禁诉令制度。
坚持国际商事法庭的高质量和多元化发展。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置于国家开放战略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实现国内司法改革与国际法治需求的有机衔接,推动构建新时代涉外审判新格局。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央法务区等平台,整合诉讼、仲裁、调解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鼓励各地国际商事法庭结合区域特点,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品牌,就地化解涉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
坚持国际商事争议的预防和解决融合贯通。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预防相结合,防止争议解决中的“程序空转”,真正做到国际商事争议“案结事了”。通过仲裁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现代化仲裁制度落到实处,强化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弥合仲裁法和国际规则的差距。构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确认程序,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国际法理论和审判实务研究,提升裁判者和调解员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科技赋能,建立跨国数字司法协作机制,针对在线送达、在线取证、在线庭审、在线判决明确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降低跨境争议解决的制度成本。对裁判人员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其技术风险识别能力和伦理判断能力,确保技术应用不逾越公正底线。
(作者: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肖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