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商事活动日趋活跃。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多维法律风险,国际商事争议持续增加。能否妥善预防和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不仅关乎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影响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这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支持国际调解院更好发挥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建设的前瞻性思考和系统性谋划。健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回应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也是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举措。
一、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时代价值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能为中外企业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增强经营主体投资经营信心;有利于推动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接轨国际通行规则,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对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提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办案水平、确保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在我国得到规范统一适用,以及扩大我国国际商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保护中外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平救济,遏制当事人投机行为,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保障海外投资利益,具有多元法律价值。例如,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审判流程方面,要专业、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其流程必须高效、规范、透明,且必须保障审判流程无论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便于遵守。为此,要优化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及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这要求制定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庭审工作规范等,构建国际商事法庭全流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案件管理体系。再如,在健全诉讼便利机制方面,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机制必须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这样,不仅推进国际商事纠纷信息化建设,满足中外当事人在多场景、多语种、多法域下的司法需求,而且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证明手续,通过视频见证等方式,提高证据材料跨境流转、当事人授权委托等工作的效率。
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需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健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推动涉外送达、涉外取证、外国公共文书免于认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国际司法合作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的积极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立场和决心。
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必不可少的要素。“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这一重大倡议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和推动,已得到156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原则化。“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跨国商事活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并实现合理预期。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顶层设计、创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体系化方案,将优秀司法力量充实到国际商事法庭,吸引优质专家资源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必将极大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而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二、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构建起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修订,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商事争议数量大幅攀升、新型纠纷不断涌现、争议问题日趋复杂、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的形势,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国际商事审判的配套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保护仍然有待加强。尽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篇扩大了中国法院法定管辖权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平行诉讼故意剥夺中国法院的管辖时,我国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仍有不足。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禁诉令机制,无法有效阻止当事人在境外提起平行诉讼以干扰或剥夺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这充分表明,抓前端、治未病的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需要对标国际实践,大胆创新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审判配套专业化服务缺乏统一标准。外国法查明、外语翻译、公证认证等诸多专业化服务缺乏统一标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跨境法律服务数据库、完善域外法查明专家参与诉讼程序等相应举措,但相关机制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仍有待提升。
国际商事仲裁的落地机制依然欠缺。随着我国仲裁法中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仲裁地概念,涉外仲裁制度迎来根本变化。为了保障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有效运行,人民法院亟需在确定仲裁管辖权、确定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颁布临时措施等方面,给予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临时仲裁更多支持和有力监督,以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增强仲裁市场的开放程度与国际竞争力。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尚存疑问。当前,我国尚未加入《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公约》,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尚未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导致作为商事调解成果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甚确定,妨碍“东方经验”在国际舞台发挥制度优势。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制度衔接有待畅通。首先,诉讼和仲裁衔接难。仲裁与诉讼是独立并行的两种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仲裁即排除诉讼,二者的衔接表现在诉讼对仲裁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但在实践中存在监督过度而支持不足的问题。其次,诉讼与调解衔接难。国际商事法庭的调解一般由包括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其角色性质和权限范围亟待厘清。专家委员进行调解所依据的具体规则、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均缺乏明确规定。再次,仲裁与调解衔接难。如何构建仲裁员与调解员角色分离的“隔离墙”机制,有效防止道德风险,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必须审慎考虑的重要环节。
运用数字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运用数字技术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面临诸多挑战。在国际商事诉讼中,文书电子化、证据数字化和庭审在线化提升了诉讼效率,但也带来了当事人身份核实风险、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真实性风险以及侵犯当事人听审权的风险。当争议解决涉及跨境数据传输时,还会引发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此外,应用数字技术获得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缺乏与“仲裁地”的连接,将无法根据《纽约公约》得到执行,从而面临跨国执行的挑战。
三、不断拓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
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具备战略眼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在制度创新、机制协同、人才建设三个维度协同发力,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目标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生动体现。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以法治元素为核心,健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涉外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因此,健全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实际行动,也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目标的有效手段。
完善涉外立法体系和加强制度创新。要加强制度创新,增加法律供给,保护中国法院和中国仲裁管辖。一方面,保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保护中国法院涉外案件管辖权和中国仲裁(包括临时仲裁)管辖权,推动涉外争议的中国解决,增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公信力和美誉度。另一方面,在特殊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我国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相关的争议解决制度,丰富法律斗争的工具箱,完善禁诉令制度。
坚持国际商事法庭的高质量和多元化发展。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置于国家开放战略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实现国内司法改革与国际法治需求的有机衔接,推动构建新时代涉外审判新格局。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央法务区等平台,整合诉讼、仲裁、调解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鼓励各地国际商事法庭结合区域特点,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品牌,就地化解涉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
坚持国际商事争议的预防和解决融合贯通。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预防相结合,防止争议解决中的“程序空转”,真正做到国际商事争议“案结事了”。通过仲裁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现代化仲裁制度落到实处,强化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弥合仲裁法和国际规则的差距。构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确认程序,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国际法理论和审判实务研究,提升裁判者和调解员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科技赋能,建立跨国数字司法协作机制,针对在线送达、在线取证、在线庭审、在线判决明确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降低跨境争议解决的制度成本。对裁判人员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其技术风险识别能力和伦理判断能力,确保技术应用不逾越公正底线。
(作者: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肖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