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竞争日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环节,其体系包括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治监督体系和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为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五五”时期,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任务之一。
一、“十四五”时期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十四五”时期,锚定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我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六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和宏伟实践徐徐展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的涉外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涉外立法工作进入加速推进期。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截至2025年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8部法律中,专门涉外法律有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70部;在611部行政法规中,专门涉外法规有123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规210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涉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纷纷出台落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增强,涉外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反制美西方单边制裁行动日益规范化,出口管制执法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贸易救济执法机制日渐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更加主动。
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的力度增强。涉外司法工作质效稳步提升,构建起有效的司法合作网络,境外合规守法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在制度建构、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涉外法律配套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强。针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与“走出去”的公民和企业管理人员这一“关键群体”的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实现精准覆盖,建立起“守法—防风险”的教育与服务链条,有效提升了境外合规经营意识与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在政策引领、服务创新、平台建设,以及打造一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和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等方面取得新成绩。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行列。“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我国积极组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倡导并推动成立国际调解院,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性空白,也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公共产品。
涉外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扎实成效。涉外法治被列入国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国家在16所高校设立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并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还在部分高校实施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依托重点法学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速推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
二、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与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相关联的体制机制。涉外法治能力建设,既包括“硬实力”,如反干涉反制裁的能力、中国法域外适用能力、法治保障能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能力等;也包括“软实力”,如法治意识、国际传播能力、国际话语权等。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外部条件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涉外法治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纽带,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部分。与国内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相比,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如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涉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涉外执法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称;等等。因此,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成为回应经济全球化时代法治建设需求、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具备一个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调规则和标准的协调、对接和互动,其本质是构建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格局,发挥法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用好全球市场和资源发展自己,又推动世界共同发展。”涉外法治是国家以法治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逐步提升引领全球规则、标准、制度制定的能力水平,为国际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助推我国更深融入、积极参与并主动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体系,强化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
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使涉外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实践证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除了要运用好政治和外交手段,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强化法治支撑。因此,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法治斗争能力。
三、不断探索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与实施方案,健全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涉外法治各分系统及子系统。在国际层面,还要进一步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基础,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厚植涉外法治的制度根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科学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前提。要继续坚持制度为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五措并举,持续加快涉外立法进程,完善系统集成。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牵引,继续高度重视补短板强弱项,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推进一批亟需的专门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细化基本涉外法律制度,及时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提高立法的“专、精、细”水平,增强涉外立法质效。
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破解涉外法治的落地难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涉外法治的核心。要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涉外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治”。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涉外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完善对美西方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确保中国法在域外的有效适用。
强化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夯实涉外法治的民意基础。全民守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坚持把提升涉外法治思维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工作,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与“走出去”的公民和企业这一关键群体,强化境外合规守法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合作方市场行情、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健全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管控机制,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防止掉入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陷阱。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建设,强化涉外法治的智力支撑。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的智力支撑。要加强宏观谋划和统筹协调,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服务市场,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力培育一批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同国际规则接轨,加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壮大以律师事务所为核心,公证、会计、税务、审计、翻译、海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争议解决等配套齐全的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大力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建设,提高以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之一。涉外法治要在协调推进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发挥桥梁作用。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加快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
(作者: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肖景华





